文|章鱼哥
编辑|比奇堡
一、刑罚的威慑效应的三要素
(一)刑罚的确定性
对犯罪产生强有力约束的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这种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能够在刑罚与犯罪之间建立必然的联系,一旦形成,就可以使刑罚最大限度地发挥对犯罪的威慑作用。
因此只要使得潜在的犯罪者意识到犯罪的必然后果就是接受惩罚,那么刑罚的威慑力就奏效了。

现实中可以通过提高警务工作效率,运用高科技手段,以及加强警*联民**系,形成严密的犯罪预防网络,来提高刑罚的确定性,使罪犯意识到自己逃脱惩罚的可能性极小。
在现有的实证研究中,通常以“破案率”作为衡量刑罚的确定性的指标。
(二)刑罚的严厉性
除了确定性,保证刑罚对犯罪能够产生威慑效果的另一要素就是刑罚的严厉性。

但贝卡利亚所说的这种严厉性并非指刑罚愈严厉愈有效,而是说刑罚的严厉程度只要刚好使人认识到犯罪无利可图,达到犯罪-刑罚对称即可。
同时,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犯罪,而非用刑罚来摧残个人的肉体。
只要建立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对称关系,才能使刑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凡人躯体的印象。

这种对称关系即罪罚相称,不需要也不应当为了加强刑罚的威慑力而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
一方面,过于严峻的刑罚往往会适得其反。 而且时间越久,人们会逐渐对这种严酷力量感到麻木,这种刑罚的严厉性的威慑力量最终随时间而减弱。
另一方面,严酷的刑罚往往违背公正和社会契约。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是一种由国家强制执行的“痛苦”,“如果使用得确定、得当”就可以有效遏制人们的犯罪。尤其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会带来比酷刑更为有效的威慑作用。
因此“严厉性只需要使刑罚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如果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刑罚的威慑效应可能会消失,这是犯罪经济学中所说的“边际递减效应”,刑罚的严厉性对犯罪产生的威慑作用同样存在边际递减效应。
即在一定程度内提高刑罚的严厉性,可以提高犯罪成本,从而抵消犯罪所获收益,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

但当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再提高严厉程度,刑罚的威慑效应就会递减。
死刑作为最严酷的刑罚是否对犯罪有特殊的威慑效果,学术界没有定论,许多学者用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检验,但是结果不一。
社会学家赛林的研究结果显示,死刑对谋杀犯罪没有威慑效应。

但是他的研究结果也遭到了批评,有学者认为赛林在比较存在死刑和不存在死刑的两个州之间的犯罪率时,并没有控制两个州之间的其他社会环境等因素。
Ehrlich则发现死刑对*杀凶**犯罪具有威慑效应,他的研究结果显示在犯罪高发时期每多执行1次死刑,可以平均减少7-8起*杀凶**犯罪。

刑罚的严厉性通常体现为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事政策的变动,是能够被个人所感知的。
(三)刑罚的及时性
除了刑罚的严厉性和确定性,还要确保刑罚的及时性,这样才能使刑罚能够及时发挥作用,加强人们对刑罚与犯罪有密切连结的认识。

让刑罚与犯罪相应的概念始终存在于潜在的犯罪者心中,才能使这些企图犯罪的人“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猛然醒过来。”
如果刑罚的及时性减弱,罪犯在犯罪后受到惩罚的时间拖延得越长,惩罚所带来的威慑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会使惩罚与犯罪的联系不再紧密。

边沁将刑罚的及时性称之为“速度”,刑罚的及时性在理论上对刑罚发挥威慑效应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经验研究中,很少能够验证这一必要条件对刑罚发挥威慑效果的影响。
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是刑罚威慑效应的三个必要条件,三者缺一不可。

现实中国家的刑事政策调整也离不开这三个条件的平衡。目前中国有关刑罚威慑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来验证。
由于关于刑罚及时性的公开性数据资料少之又少,目前鲜有实证研究结果的支持。

因此,研究试图构造刑罚及时性的变量,在刑罚的确定性与严厉性威慑效应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考察刑罚的及时性对犯罪的威慑作用。
二、技术手段
除了刑事政策,其他的犯罪治理手段也在不断增强。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力发展智慧城市,犯罪控制的技术手段在不断增强,大大降低了犯罪率。

公检法各个部门不断加大对大数据应用的投入,不仅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还通过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目的。
首先,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数据存储、应用能力有了巨大提升,云计算、数据模型建构等方式大大减少犯罪治理人力成本,并且能够打通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实现综合社会治理。

虽然地方对于人工智能的应用与发展仍有差距,但整体上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应用为犯罪预防预警与治理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使得治理效率得到提高。
从“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到综合的“平安城市”的建设,犯罪治理不仅仅只依靠视频监控手段,还要结合各系统间的联动。

最终能够形成人防、技防和物防的三防系统,与管理系统形成综合的安防系统,共同建设城市的平安和谐。
刑罚威慑理论的实证研究证明提高警务配置和警务工作效率都能够提高对犯罪的威慑力。

公安部门是惩治犯罪、打击严重犯罪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为对于犯罪,尤其是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环境的犯罪。
要让罪犯受到惩罚,就必须首先将他们抓住,才能使其进入到司法环节,受到应有的审判与惩罚,否则打击犯罪可能无从谈起。

因此,确保警务人员工作的高效性,能够大大提高对犯罪的威慑力,这能够从警务人员日常接警、出警、侦破案件的速度以及破案率的高低体现出来。
现代的科技手段应用大大提高了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效率,对于宏观的刑罚威慑严重犯罪来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很遗憾目前很难直接获取到公开的相关数据。

例如城市的监控摄像头覆盖率、智慧云平台建设情况等量化数据,无法直接计入分析模型当中。
但是技术手段大大提高了公安部门的工作效率,能够使公安部门迅速得到犯罪预警,并且能够通过联网分享其他部门的数据,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并能够更轻松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尽快抓到犯罪嫌疑人,大大提高了破案机率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的速度,可以说技术手段可以体现在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
如果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对犯罪率的威慑效果增强,说明技术的提高对降低犯罪率是十分有效的。

虽然研究并未直接将此变量纳入到模型当中,但是也考虑到了技术手段,通过刑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对犯罪率的影响间接体现出技术手段对犯罪率的影响。
三、主要结论
刑罚的威慑效应
影响严重犯罪率的因素有很多,研究从刑罚与中国严重犯罪率的研究中得到了一些结论,有些是与预期假设相符的。也同时发现了一些与印象中相反的结论。

并希望通过这些发现,为犯罪的预防与刑事政策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研究的结果总体来说,刑罚的确定性——破案率,对严重犯罪率均有显著的威慑作用,说明提高破案率是可以更有效地遏制严重犯罪率。

这一结论支持了贝卡利亚和边沁的论断,同时也印证了现有文献的结论,刑罚的确定性对犯罪的威慑力,因此可以通过各种提高破案率的手段来提高对严重犯罪率的威慑效果。
此外,刑罚的确定性比刑罚的严厉性更能对严重犯罪率产生威慑效果,这一结论支持了Ehrlich、Witte、Trumbull等人的研究结论,即刑罚确定性的威慑作用比刑罚的严厉性更有效。

其次,刑罚的严厉性——重刑率,对刑事犯罪率有一定的威慑效果,但是必须要在控制刑罚的确定性的前提下,重刑率才能发挥威慑作用。
现有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结论也再次得到印证,相比刑罚的严厉性,刑罚的确定性才是对犯罪最强的约束力量。

刑罚的严厉性——“死刑罪名缩减”后,抢劫罪犯罪率降低,说明死刑对抢劫罪犯罪率并没有显著的威慑效应。
刑罚的及时性——逮捕天数,对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和抢劫罪死刑率都有显著的威慑效应,但对于故意杀人罪死刑率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说明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的时间越短,越能遏制极端恶性的严重*力暴**犯罪和极恶的抢劫罪犯罪。说明提高刑罚的及时性能够威慑一部分手段性的犯罪。
而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率没有显著影响,可能与极端恶性的故意杀人罪犯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关。

这类犯罪往往犯罪本身即目的,因此这类罪犯可能无惧于死刑的威慑,这与现有研究中刑罚对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威慑力的观点相吻合。
进一步地分析发现,刑罚的严厉性和及时性之间还存在一定相互权衡相互替代的关系。

因此可以在执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两者进行平衡与调节,制定出最优化的刑罚威慑策略,使刑罚的威慑效应能够在节约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现代刑罚的目的是防止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犯罪,否则只能以“恶”制“恶”。因此,立法者和国家不应该一味地寄希望于通过严刑峻法遏制犯罪。

严刑峻法并未万能,如果单纯依靠严酷的刑罚来威慑犯罪,必然不能长久,因为刑罚的严厉性会随着时间而使人们的心灵感到麻木,最终不再惧怕刑罚。
相比刑罚的严厉性,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
非正式社会控制
除了刑罚威慑力的三要素,研究还发现一些社会因素能够遏制严重犯罪率。

首先是人均GDP,人均GDP的提高,能够遏制严重*力暴**犯罪率,说明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能够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满足公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需求,从而减少日常高发的犯罪。
但是对极端的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故意杀人罪死刑率和抢劫罪死刑率反而有正向的影响,可能是由于经济发展,提高了极恶的严重*力暴**犯罪可获得的犯罪收益。

此外,对于抱着无惧于刑罚而实施极端犯罪的犯罪分子来说,预期的犯罪收益更高,即使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惩罚后果,相比之下也会选择铤而走险,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财富。
其次,研究结果中还发现了人均福利支出的提高能够有效地降低严重犯罪率,尤其是对故意杀人罪犯罪率、抢劫罪犯罪率、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和故意杀人罪死刑率的影响非常显著。

说明政府提高人均福利支出是可以降低严重犯罪率的,能够提升公民的满足感和安全感。
同时提高人均福利支出或许还能够可以减少恶性的*力暴**犯罪发生,尤其是人均福利支出的提高可以使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和故意杀人罪死刑率下降。

近年来各省的人均福利支出都在不断提高,对严重*力暴**犯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都有显著的遏制效果。
但是对抢劫罪死刑率的影响并不显著,推测可能与地方实际福利保障支出的分配结构和城乡福利保障制度差异造成的。

抢劫罪的犯罪人群往往与流动人口有关,而城市中的流动人口主要来自于农村,他们在城市中谋取工作机会,往往没有户籍政策和稳定的工作所给予的生活保障。
因此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相同的福利保障待遇。
此外福利支出的构成是多方面的,确保社会福利保障的相对公平,政府合理支配财政福利支出,提供相对公平的社会福利保障,降低贫困人群的“相对剥夺感”和心理落差感。

或许能够更有效地遏制犯罪。
提高福利保障对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为公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困难。
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公民遭遇经济困难后,采取违法手段通过犯罪获取财富的可能性。

此外, 现有的犯罪经济学研究还发现贫富差距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通常这种贫富差距是由于城市化引起劳动力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而流动人口中的主要构成为农民。

由于城市与农村的生活环境的巨大差异,以及财富的巨大差异,很容易使流动人口产生巨大的心理失衡。
研究也发现了基尼系数的升高仅对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和故意杀人罪死刑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导致严重*力暴**犯罪死刑率和故意杀人罪死刑率上升。

但是对其他严重犯罪率的影响并不显著。说明贫富差距的扩大会是恶性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增多。
或许应当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并且为他们的就业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以减少贫富差距,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