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标、评标与授标
一 、清标的内涵及意义
清标是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GB/T 51095—2015)中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招应**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数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活动。
基于招投标制度下评标工作完备性和科学性的假定之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同时指出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由于投标报价的复核性评审工作量很大、合理性评审专业性很强,评标的项目越来越细、投标单位报价策略越来越灵活,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很大的很难实现的工作量。人工、材料等要素的市场价格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增加了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难度,加之现实中限于评标时间不足和评标专家专业水平的限制,评标委员会难以对投标文件作出完备和科学性的判断,给招标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在既有的招投标制度很难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为降低招标人的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从国家标准的层面 正式提出了清标的概念和做法,明确增加清标为发承包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通过清标报告说明发现的具体问题,供专家质疑和评标参考,让评标委员会集中精力和时间来解决少量的定性分析和关键性问题,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以降低中标后可能带来的履约风险,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 、清标工作的内容及质量保证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清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的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正确性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项目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分析和澄清的问题。
清标是对原有评标制度缺陷的有效补充,清标结果供评标委员会正式评标时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 (GB/T 51095—2015)规定清标实施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企业,清标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就理应由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但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评审责任属于评标委员会。清标的内容可分为两 类:一类是复核性内容,主要体现为错漏项分析、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等工作;另一类是合理性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和不平衡报价分析。 对于第一类复核性的清标内容运用目前的评标软件通过定量分析、对比等评定工作基本可以完成,但是对于第二类合理性的清标内容应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的个性化要求,专业性较强,清标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理应引起重视。
工程变更估价原则的适用依赖于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是否科学合理。目前的评标制度和评标做法不能有效防范招标人风险,不能满足对投标时综合单价合理性的评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编制有针对性的评审条件,编制针对性的评标标准和增加弥补评标缺陷的做法,既能起到客观上对投标人的震慑限制 作用,又能将评标委员的工作具体化。
例如:过度不平衡报价在招标时如果不通过制度设计加以限制,有些地方的审计做法:单价若在合理范围内,政府审计会尊重合同,但是一旦超出合理范围,采用“审减不审增”的原则处理,这将给建设单位带来管理上的风险。为保证清标结果的可靠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明确合理参考单价和变化幅度范围。专家的经验往往没有招标文件中项目具体特征的影响,按照既有经验作出的识别和判断往往准确性较低。由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单位进行清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时充分考虑清标评标工作的需要,对于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重点分析,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形成合理参考工程造价,作为识别不平衡报价、判定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重要参考[。比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五条规定:重点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和材料、设备单价(以下简称“重点评审单价”)由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从危险性较大、 直接影响工程实体质量、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能计量 的措施项目以及材料、设备中选取,并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其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中,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一般为20项,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30%;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为15项。
第二,强化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责任。在现有清标技术的前提下,把复核性评审交由评标软件自动完成,专业性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完成(或者重新评审部分重要内容),将清标的责任交由评标委员会,如果评标委员会使用了不准确和不完备的清标结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利于责任的一体化。由于投标人的施工方案等内容与造价关系紧密,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要紧密结合技术标中列明的施工方案,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利于分析投标报价的匹配性和合理性。

三、评标与授标
对投标文件的充分评审和授标前的细致检查是发包人规避风险的重要环节,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案例2-17:评标委员会评标失误引起的计价争议
某高校教学楼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合同,基础C20 混凝土垫层,厚度10cm, 合理价格为3元,结果某投标人报价时报价为30元,相差10倍,而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价仍为按照3元计算出来的价格,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并未发现这一算术性错误。结算时投标人坚持采用30元结算,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
现行的评标做法存在瑕疵,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不充分、不到位,主要体现为不能有效识别: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投标人过度不平衡报价。投标人故意利用(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评标时被发现计算错误,则可以按照本款规定进行修正,按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承包人如此报价没有任何不利之处;如果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能够识别,由于是单价合同,则结算时要求采用高的单价。
问题:应采用哪个单价进行结算?
笔者认为,由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采用30元的单价进行结算。由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不尽职导致的评审失误带来的投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1.5条没有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11.2.1条在竣工结算编制和审核依据中去掉了招标文件。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第7.1.1条中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在评标委员会提供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后,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及时识别项目实施过程和结算时可能面临的价款争议,在发承包阶段进行具体的合同谈判和细节修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通过合同手段规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