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办案一线 】“未”爱护航——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走近办案一线】“未”爱护航——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希望你们牢记教训、深刻反思、引以为戒,任何时候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2月16日,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宣告,并向其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

案情简介

【走近办案一线】“未”爱护航——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系4名涉罪未成年人涉嫌诈骗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同步进行了社会调查,认为4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误入歧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区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过六个月的考察帮教,4人均未继续违法犯罪,做到了遵纪守法,区检察院依法对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走近办案一线】“未”爱护航——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向涉罪未成年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提醒其把准人生方向、杜绝违法犯罪。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的监管缺位、监管不力问题,承办检察官向其发出《督促监护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检察官说法

【走近办案一线】“未”爱护航——滨城区检察院依法对4名考察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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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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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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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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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监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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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监护令产生的背景

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自2021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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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监护令产生的含义

督促监护令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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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五种情况

(一)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二)拟作不批捕、不起诉处理案件;(三)未成年被害人是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残疾智障等特殊群体的;(四)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存在严重失职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五)其他需要督促监护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