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党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纪党规优秀微党课视频)

日前,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产党共**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订《条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时间。

修订后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产党共***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八大十**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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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平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平近**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党反**,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对于*党**员,这些“高压线”不能碰!

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更明确、更清晰、更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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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等方式,*化丑***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队军**历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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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厅组织*党**员干部前往海南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参观受教。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信仰宗教的*党**员经教育后仍没转变,劝其*党退**或除名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党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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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视觉中国

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将被处分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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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新网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严重者开除*党**籍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庸懒无为、效率低下将被处分

《条例》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的从重处分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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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

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

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人民日报客户端

编辑:红河公安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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