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谈财税体制改革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贾康谈中国改革红利,贾康等优化收入分配的建议

第五章 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分析及优化建议

缩小中国社会增大的贫富差距所需要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改革,包括发挥好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的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分别是在市场机制主导下和政府主导下进行的,第一次分配强调效率优先,带来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在所难免;第二次分配虽然对第一次分配后的差距进行了调整,但仍然难以达到充分合理的境界。现代社会治理十分注重已有多国实践经验和正面案例积累的第三次分配,是以伦理道德为驱动力,以社会公益慈善、志愿者组织自治式机制,在法治化环境中奉行“道德原则”,依靠“精神力量”,对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调控不到的地方进行有益的补充和完善,成为调节优化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机制。

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和特征

从概念层面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外经济学文献中没有对“第三次分配”做出特别的强调,但美国等经济体中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公益性基金会、志愿者机构的作用,早已引起了学术界的研究关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由市场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第二次分配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侧重公平原则,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这一收一支所进行的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资源捐赠而进行的分配”。[1]厉以宁还认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2]

基于第三次分配在经济社会中产生的渊源,结合国内学者开展的相关分析,对第三次分配概念的认识主要分为以下两个要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收入的转移支付,是富人和较富裕的人为主多出钱来弥补财政转移支付的不足;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公益慈善行为。两个认识只是视角上有所不同,一个是从第三次分配的功能和资金流向的角度来看,另一个则是从施行主体的角度来看。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结合这两个方面,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定义为:第三次分配是个人和企业在自愿前提下,基于道德、伦理力量的影响,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形成公益资金来源,主要用于慈善用途,形式可以表现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多样化,最终结果是通过社会中较富裕人群的资金流向相对贫困人群而实现社会收入转移,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优化补充。

第三次分配以公益慈善为取向,提倡的是社会责任,鼓励社会成员在自愿和有能力的基础上,拿出部分财富来帮助弱势群体(见表1)。与前两次分配相比,第三次分配具有以下特征:

表1 国民收入三次分配比较

贾康谈中国改革红利,贾康等优化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是非政府性。国民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场竞争经济规律为基础,以效率优先为目标,主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调节作用。第二次分配以公共品理论和市场缺陷理论为基础,将社会收入分配的适当平均为目标,主要依靠政府主导的机制与政策调控发挥调节作用。第三次分配则以道德、伦理、习惯为基础,基于个人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形成公益慈善的社会供给来扶助弱势群体和缩小贫富差距。这次分配属于个人或民间非政府群体组织的决策和行为,它不受市场和政府机制的直接控制,但需要得到法治化的社会条件和必要的政府培育、引导机制与政策支持。

二是非营利性。第一次分配是以效率为主导的有偿分配,有投入就可以参与收入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在财税均衡下的分配,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基于公民、纳税人的定位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而第三次分配是在民间个人或组织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具有无偿性表征的公益慈善活动,行为主体不应具有营利目标和行为,接受捐赠或扶助的人不需付出任何代价。

三是多元性。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具有多元性,一般来说有个人、企业和民间团体三种,其中民间团体,以社会非政府机构、志愿者组织和基金会为主要的三种模式,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资源要素的民间捐赠主体是多元的,资源在公益慈善取向下的具体用途也是多元的,提供各种帮扶的具体手段、方式、解决方案也是多元的。

四是志愿性。第三次分配建立在民间自愿的基础上,以募集、捐助和服务等公益慈善事业的形式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的这种自愿性与前两次分配形成鲜明的差别,有着社会“自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健康发展所需遵循尊重的规律性的内在机制。

二、中国现阶段发展完善第三次分配的必要性

(一)资源配置的“二分法”缺陷

在经济学中,传统观点对于资源配置的分析通常采取“二分法”:将政府和市场看作资源配置的两个主体,认为两者对立对等、非此即彼,当一方出现失灵现象时,就认为另一方一定是弥补该缺陷的合适选择,“要么是在相对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或不充分的市场间进行选择,或者是在相对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或不充分的政府之间进行选择”。[3]

理论界对这种“二分法”提出了质疑,并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以不完全信息与不完备市场为分析前提,提出政府与市场之间应建构一种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模式。1991年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认为:“发展的核心,也是本报告的主题是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这不是干预和放任主义的问题——虽然这种二分法广为流行,但并不正确。……这不是市场或国家的问题,它们各自都有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4]

1997年的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提出了“合作关系”模式,认为“市场与政府是相辅相成的;在为市场建立适宜的结构性基础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绝大多数成功的发展范例,不论是近期的还是历史的,都是政府与市场形成合作关系”。[5]

我国曾有学者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抽象为相互替代、相互补充、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6]这些观点虽然超越了在这一问题上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但仍存在一个明显的缺陷,即将政府与市场看作资源配置仅有的两个主体,并将两者看作同一层面的关系,仅表达了政府与市场相互补充的关系。虽然比传统的“二分法”认识较为深刻,并具有一定的现实解释力,但仍不能全面解释现实中存在的一些资源配置现象,例如民间捐赠、社会出资兴办福利院等既非市场提供,也非政府提供的公益设施。

贾康、冯俏彬在中国学者中较早把相关思维框架扩展为政府、市场主体和志愿者部门三方的体系,提出在从各自的“失灵”、替代的认识基础上,有必要延伸至各自“有效性”的认识而形成三者“合作治理”关系的新认识。[7]

(二)超越“二分法”:资源配置的三种机制

做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考察,资源配置可归纳为存在三种机制:一是市场机制,即通过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以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的形式实现资源配置。这种配置资源的目的是为了以追求个人利益为激励形成发展动力与效率提升机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二是政府机制,即政府通过公共权力,以税收等形式取得公共收入,形成可支配的公共资源,并以我们调节、公共支出和转移支付等形式进行配置。这种配置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履行政府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三是社会机制,即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自愿的公益保障与救助机制,以捐献和无偿援助的方式,实现资源配置中的第二次分配调整。这种配置资源的目的是人们出于道德或伦理等动因,形成在市场、政府配置中表现不够或顾及不到位的利他主义行为,对社会上的弱者给予关心和扶持。

(三)第三次分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机制

如前所述,中国在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已经出现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现象,贫富差距明显拉大。中情局世界概况(CIA World Factbook)近年来数据显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数据相比,基尼系数超过美国的0.45、英国的0.34、加拿大的0.32 和韩国的0.35,达到0.47 的水平。此外,若从最穷10%的人口和最富10%的人口所占社会财富的比率来看,中国最穷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率仅为1.6%,远低于美国的2.0%、英国的2.1%、加拿大的2.6%和韩国的2.7%,而中国最富10%的人口所占财富比率却高达34.9%,远高于美国的20.0%、英国的28.5%、加拿大的24.8%和韩国的23.7%。由此不难得出中国现阶段存在贫富差距过大的现象和问题,迫切需要运用可行的调节机制做出矫正。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经济社会近年已做出初步总结的本土经验,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形成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是随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中产阶级以上社会成员比重上升而趋于显著提升的。第三次分配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中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机制。先富起来的社会阶层和国民素质提高过程中的众多社会成员,会越来越多地生发出对于公益慈善的重视和偏好,现实生活中的“第三次分配”行为,必然会表现出其影响力的扩增,政府亟应对此因势利导,激励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

(四)中国现阶段发展第三次分配机制的可行性

中国现阶段着力发展第三次分配机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现实可行性,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中国经济的快速腾飞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工资性收入的较快增长、财产性收入的多元化和资产价格的攀升等因素,都为中国富裕阶层和中产阶层的增长奠定了基础,中国的城乡居民储蓄余额近年来呈现不断增长趋势,这些都成为中国第三次分配发展的物质支撑因素。第二,中国有关第三次分配的制度陆续建立,立法方面,现阶段与第三次分配慈善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此外还陆续出台了一些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等,尽管还难免存在种种不足之处,但已经为中国发展和引导第三次分配奠定了基本制度框架。第三,近些年民间的慈善、赈灾、公益捐赠活动迅速发展,既反映着民间慈善公益活动的收入基础趋于雄厚,更反映着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对于公益慈善的心理认同与社会偏好、文化氛围的提升。

三、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现状与问题

(一)近年第三次分配的状况

根据2016年5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中的数据显示,中国现阶段慈善公益事业已经较前些年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中国国内社会组织的数量已达到65.8万个,比2014 年增长了8.6%,其中有32.6万个社会团体、4719个基金会和32.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国国内登记注册的志愿者数量已经超过1亿人,包括志愿者捐赠和志愿者服务在内的志愿者捐赠总价值已经达到600亿元,增长了近三分之一;从社会捐赠总量来看,已经达到的992亿元中,基金会系统接受的捐赠总额约为374亿元,慈善会系统为362亿元,民政系统为56.23亿元,其他机构为200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的社会捐赠主要接受结构仍然是基金会。总的来看,近年来我国慈善公益事业虽然取得了一定发展,但第三次分配方面仍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总体发展方面的问题

第一,慈善机构数量虽增多,但筹款能力相对较弱,第三次分配力度不强。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我国2015年捐赠总规模虽然已经达到了992亿元,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仍然低下。以美国为例,按照美国施惠基金会(Giving USA Foundation)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的慈善捐款总规模已经达到3733亿美元。

第二,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以企业为主,个人参与积极性不高。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15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国现阶段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是民企和国企,2015年企业捐赠总额达到了783.85亿元,占总捐赠额的70%,民企比国企捐赠总额更高,占企业年度捐赠总额的52.24%,而国企仅占32.77%,外资企业捐赠额则下滑幅度较大。而同样以美国为例,2015年,慈善捐赠总规模的3 733亿美元中,个人捐赠部分占据了66.7%以上,即2 646亿美元来自个人,比2014年同比增长3.8%,可见美国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个人,而基金会的捐赠为586亿美元,企业捐赠仅为184.5亿美元。

第三,第三次分配关注的领域较为传统,对“大慈善”领域的关注仍不足。就中国2015年慈善捐赠的结构来看,教育是慈善捐赠最受瞩目的领域,高等院校、偏远贫困地区的爱心小学等,都是慈善捐赠的热点。除了教育之外,医疗健康和扶贫领域也是中国2015年慈善捐赠分布的主要领域。总体来看,中国现阶段的第三次分配关注度并没有集中在科学、文化、卫生等“大慈善”领域,同时期美国的慈善捐赠主要去向是宗教机构,然后是教育和公共事业,此外包括国际事务、环境和动物保护等。

2.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中国现阶段在第三次分配方面的调节机制,突出体现在税收制度上,总体看来,中国在税收制度上的规定又主要体现在流转税和所得税两个大方面。在流转税的规定中,“营改增”之后,原来营业税中规定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继续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此外还有关税中对纳税人进行公益性捐赠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规定。除以上两条之外,个人进行实物捐赠都视同销售行为,捐赠行为不区分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与销售行为征税相同。在所得税的规定中,2008 年之前,中国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捐赠支出扣除的限额是年应缴纳所得额的3%,若为金融类企业,这一标准更是低至1.5%,2008 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则将这一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2%,无论是内资捐赠还是外资捐赠。对于个人捐赠行为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如果履行了税法允许的捐赠行为,那么最高可享受到应缴纳所得额30%的扣除;另一方面是若个人通过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进行捐赠,那么最高可以获得个人所得额的全额扣除。伴随这些相关规定,实际上中国现阶段第三次分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尚无超额捐赠结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额捐赠的比例。中国现行所得税制中还没有建立捐赠超额结转制度,不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规定捐赠额度超过税前扣除比例的部分可以顺延到第二年结转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第三次分配中大额捐赠的占比。加之,无论是以企业为主体还是以个人为主体,这些慈善捐赠都必须同时满足税法所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采取间接捐赠方式两个条件,才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中的部分扣除,而对企业和个人的直接捐赠不予扣除——这样做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管理部门的负担、简化了管理程序,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次分配的必要灵活性与潜力的发挥。

第二,免税退税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第三次分配的发展。由于免税和退税程序非常复杂,最终成功实现的比例不高。以个人捐赠退税为例,中国目前采用的是分项课征,将个人所得分为11 项并按照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的收入是多元化的,在退税时需要分别按照不同的所得项目进行退税,即捐赠额来自哪个项目就在哪个项目上进行退税,追踪起来十分复杂。还不仅如此,办理手续也十分复杂,以最简明的工资薪金所得捐赠为例,也要至少经过捐赠、由第三方慈善机构出具收据、送民政部门、财务计算抵扣税额、修改当月工资扣税额、修改税务明细申报表、填报税收缴款书、送至银行、回单位入账、次月减免相应税款等十大步骤,而且每一项办理起来都不便捷。这些纷繁复杂的制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中国现阶段第三次分配的发展。

第三,没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不利于为第三次分配提供持续资金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民间大笔捐赠的基础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合理的综合财产税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这直接导致大批富豪和绝大多数中产阶层都选择积累财富、再直接传递给子孙后代之流程中,并不会首先考虑进行慈善捐赠。这一点从近年来的数据中也不难看出,中国在灾难多发年或存在突发性重大灾害的非常态情况下,慈善捐赠总额会明显飙升,而在平稳的常态情况下,慈善捐赠总额会呈现非常明显的下降趋势,实际上就是制度供给短缺所导致的第三次分配持续资金基础缺乏的写照。

四、第三次分配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尽管各方面条件千差万别,但是国外发达国家开展第三次分配的相关制度规定较中国而言,总体呈现扣除比例更为宽松、相关规定更为详尽的特点。现以英国、美国、德国为例,简述国外开展第三次分配的经验,具体如下:

(一)英国经验:按照主体来划分

英国对慈善捐赠的规定与中国有相似之处,都是按照主体来划分:企业的慈善捐赠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个人的慈善捐赠享受较低税率,且慈善组织可以得到部分税收返还。若个人或企业以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形式捐赠给慈善团体,那么将以抵扣的形式提供税收优惠。英国有着较为完善的遗产税制度,遗产税税率高达40%,而如果继承人选择将所继承遗产的10%以及以上捐赠给慈善机构,那么其就可以享受遗产税优惠,达到4%,即遗产税税率降低至36%。

(二)美国经验:按照慈善组织的性质来划分

美国将以个人或者企业为主体的慈善捐赠按照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的性质来进行划分。第一类,慈善捐赠的客体为公益性慈善组织。若个人或企业将慈善捐赠给公益性慈善组织,那么在整个纳税年度之内,个人捐赠的扣除额最高可达50%,而企业捐赠的扣除额则最高可达1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对企业捐赠扣除比例看似较低,但是却对每年度超出可扣除比例的慈善捐赠做出了可在随后5 个年度进行结转扣除的规定,而且这种结转扣除也同样适用于个人捐赠,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第二类,慈善捐赠的客体为私人基金会。若个人或企业将慈善捐赠给私人基金会,那么仅以个人为主体的慈善捐赠能够享受最高20%的税金扣除,而以企业为主体且慈善捐赠的客体为私人基金会的情况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的捐赠物的形式分为现金、带有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以及带有普通所得性质的财物三种,不同的捐赠物享受的扣除条件并不相同,都有相关的细则规定,但总体看来,美国相关制度的规定体现了更加鼓励以个人为主体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美国遗产和赠与相关的税收制度包括了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赠与税。在遗产税方面规定,2015 年联邦政府遗产免税额为543万美元,美国不同的州对最高免税额有不同的规定,但遗产免税额和赠与额之间关系的规定都是相同的,那就是如果生前没有缴纳过赠与税,那么赠与免征额与遗产免征额是相通的,如果生前已经缴纳过赠与税,那么遗产免征额可以按照最高标准享受免税。在赠与税方面,美国税务局颁布的税法规定,2015 年美国每个人一年最多可以赠与他人价值14 000 美元的财物,这也可以理解为免征额,此外还进一步规定每个人一生共有543 万美元的生前赠与额度,若一生积累超过这个标准,就要缴纳赠与税,税率最高可以达到45%。在隔代赠与税方面,美国税务局颁布的税法规定,首先要按照规则缴纳遗产税,税收的部分还要继续按照规则缴纳一笔隔代赠与税,而隔代赠与税的税率最高可达50%。

(三)德国经验:按照捐赠目的来划分

德国税法规定,根据捐赠目的的不同,慈善捐赠扣除的比例也是不同的:用于宗教、科学、慈善和有益于社会等目的的捐赠,若以企业为捐赠主体,则最高可享受5%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20%的营业额的扣除,若以个人为捐赠主体,那么最高可享受全部扣除;用于受到特别支持的慈善、科学、文化艺术等目的的捐赠,最高可享受10%的扣除;此外,针对以个人为主体的捐赠,高出一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随后的7 年之内进行结转扣除。

总体而言,在美国、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第三次分配已发展得比较成熟,其中,政府、营利性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三方合作是国际慈善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非政府组织(NGO)所做的就是要争取政府的支持,主动配合政府,并积极吸引企业及大众参与到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形式的第三次分配中来。同时,捐赠客体也出现了全球化的趋势,捐赠主体及中介将目光投向了落后国家,关注如何帮助他们解决贫困问题。

五、健全和完善我国第三次分配体系的思路和对策

(一)加强慈善组织建设

第三次分配主要由慈善组织来承担,分配效果还取决于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和这种社会团体能否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因此,一定要以加强慈善组织自身的建设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培育慈善文化

第三次分配固然是一种经济行为,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社会文化,核心内容就是慈善和社会公益。一个承载着厚重历史和具有深厚文明积淀的国度,慈善公益事业应有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六大已经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我们更应该让慈善理念深入人心,使第三次分配得到更广泛的关注,真正成为缩小贫富差距和增进社会和谐的助推器。

2.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999年6月28日,我国政府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这部法律仅对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优惠措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做出了初步规定,而且民间捐赠和社会捐赠由于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不受该法的约束。为了推动第三次分配,我国在法律制度方面一直在致力于逐步完善,多方促进慈善机构的发展。2016 年3 月16 日,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对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维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推动中国第三次分配走向更加规范。此外,捐赠行为在法律层面是一种资源的合同行为。根据《物权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捐赠主体产权是保证捐赠行为符合法律的首要条件,因为慈善主体所拥有的资源既不属于私有产权,也不属于国有产权,而应当定位为一种社会公益产权,不能够改变受益对象,也不能够私有化。与此同时,捐赠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实际上在《合同法》的管理框架之内,也随着其调整变动而变化。

3.培育和加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度

慈善组织要想获得更多善款,必须得到社会及民众的认可,否则一切将是空谈。第一,要求慈善组织必须依法和依公益宗旨加强自身建设,取信于民,服务于民。第二,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让民众了解关于慈善组织的所有信息,尤其是财务运行状况。公开的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制度,是慈善组织健康运行并能够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第三,在策划、劝募和实施公益活动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合理的安排、组织和协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第四,培养高素质的公益慈善工作者。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是缺乏从事慈善工作的专业人才。为此,亟须在高教、职教领域设置慈善管理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充实慈善工作队伍,提高慈善工作者的素质。第五,沟通信息优化协调。目前,我国公益慈善活动由不同机构和部门组织完成,捐赠信息和捐赠物资等的统计标准不同,信息统计往往存在较大误差。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捐赠统计标准,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基于准确、标准化的信息优化公益慈善领域内各相关组织与活动的协调,从而提高和保证社会公信力。第六,总结各类案例中可吸引的正反两面经验教训,发展健全危机公关机制。有关政府管理协调部门应组织对郭某某—红十字会事件等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案例的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正面经验案例则应做必要的社会引介、交流推广。

(二)完善激励机制

1.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为第三次分配奠定持续资金基础

作为税负不能转嫁的直接税,结合国际经验和专业考察认识,遗产税需要与赠与税配套设计实施。全球现在至少有一半的国家都开征遗产和赠与税,形成对于公益慈善资金来源的倒逼与催化式制度配套。中国对此税的研究从20 世纪80 年代就开始了,但官方意向一直起伏未定。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以美国为例,遗产和赠与税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第三部门的发展,包括公益基金会、慈善机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等带来的第三次分配之所以在社会生活和收入分配中起到了很强的调节作用,与遗产和赠与税引致的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基础有密切关系,可认为是这一切形成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尽管在开征多年之后,美国的遗产税账户已收入不高,但这恰恰成为遗产和赠与税推动个人和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最佳例证,说明绝大多数富豪都将自己的大量资产纳入了全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而不是选择直接由后辈继承。

2.加大个人捐赠的税收抵扣额度,调动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积极性

中国近年来在企业捐赠扣除额度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不仅由原来的扣除额度仅为3%(金融企业更是低至1.5%)提高到了2008 年的12%,而且由原来的内资、外资企业两个扣除标准发展到了2008 年的统一标准,显示了这方面的切实进步。然而,就国外经验来看,第三次分配的参与主体不限于企业,而更多的是个人,但是中国现阶段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却恰恰相反——这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的遗产和赠与税尚未开征有很大联系,但是不难发现,这与我国对个人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度仍然较低也有直接关联。中国现阶段个人捐赠所能够得到的最高优惠扣除额度为30%,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个人捐赠的扣除率都达到了50%,甚至是全额扣除。如果说遗产和赠与税能够通过提高不捐赠的成本来推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那么加大个人捐赠扣除额度势必能够有力地引导和提升许多自然人的捐赠意愿,以此来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第三次分配中来。

3.建立超额捐赠结转制度,为大额捐赠开辟道路

中国现在还没有建立捐赠超额结转制度。从理论上讲,这当然不影响小额捐赠的企业或个人的捐赠行为,只要在标准以下,都不涉及超额结转事项,但是对于整笔大额捐赠来讲,超额捐赠结转制度就非常重要了。结合国际经验,无论是借鉴美国允许在随后的5 个年度还是借鉴德国在随后的7个年度施行超额捐赠结转,都能够为大额捐赠开辟道路。中国现阶段这样为了管理的便捷和默守相关既成规定而选择一刀切不准予超额结转,制约了大额捐赠进入第三次分配,亟应改变。

4.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程序,切实保障捐赠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如前所述,中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捐赠还是个人捐赠都存在免税退税程序复杂的问题,这与现阶段中国所得税分项课征有直接关系,但是在管理实践中应考虑,首先对于以个人为主体的纳税人的捐款,税务机关按照统一的税率和优惠政策进行计算,并给予一次性退税,从而从源头上简化退税的程序,促进税收优惠落到实处。从数据上来看,办理退税和免税优惠的第三次分配主体占比非常低,纷繁复杂的步骤,再加上办理每一个步骤的艰辛,直接导致许多税收优惠实际上形同虚设,并没有像学理分析中那样切实降低捐赠的成本和提高捐赠的效用,这除了影响捐赠积极性以外,实际上还直接制约着纳税人每个年度的捐赠次数,因此还应当积极考虑在年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在年度内实现的多次捐赠进行一次性退税,以切实保障将捐赠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三)健全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府监督和引导服务,避免慈善捐赠偏离第三次分配的初衷和应有的轨道。第三次分配是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内容,由于它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中的一些特殊人群,在捐赠中容易产生慈善特殊主义;慈善捐赠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在决定慈善资金的用途时,由于资源掌控者的个体倾向,很容易在分配时产生家长作风;同时,由于开展慈善活动的多为有爱心的企业和志愿者而非专业人士,导致慈善活动在进行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因此,完善慈善业务和第三次分配,亟需政府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对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计,对违规者进行必要的纠正乃至处罚,同时积极正面地提供引导服务。

其次,要加强社会监督。应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对慈善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可借鉴国外,组织一些独立的专门机构对慈善组织活动进行评估,并披露评估信息,让民众参考这些信息自主决定是否向慈善机构捐款。

(本章执笔人:于长革 苏京春)

[1] 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年版。

[2] 厉以宁:《第三次分配与慈善资本主义的兴起》,《观察与思考》2007 年第2 期。

[3] [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兰德公司的一项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年版,第5页。

[4] 世界银行:《发展面临的挑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 页。

[5] 世界银行:《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 页。

[6] 杜人淮:《论政府与市场关系及其作用的边界》,《现代经济探讨》2006年第4期。

[7] 贾康、冯俏彬:《从替代走向合作:*公论**共产品提供中政府、市场、志愿部门之间的新型关系》,《财贸经济》2012年第8期。

(未完待续)

贾康介绍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导,中国财政学会顾问,中国财政学会PPP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市等多地人民政府咨询委员,北京大学等多家高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被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曾受多位中央领导同志之邀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担任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讲解人之一。孙冶方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和中国软科学大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曾长期担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到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13年,主编《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发起成立“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任首任院长、首任秘书长),2015年-2016年与苏京春合著出版《新供给经济学》专著、《供给侧改革:新供给简明读本》、以及《中国的坎: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获评中国图书评论学会和央视的“2016年度中国好书”),2016年出版的《供给侧改革十讲》被中组部、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和国家图书馆评为全国精品教材。2017年领衔出版《中国住房制度与房地产税改革》、《新供给:创新发展,攻坚突破》、《构建现代治理基础:中国财税体制改革40年》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估》公布的2006~2015年我国哲学社会科学6268种学术期刊700余万篇文献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贾康先生的发文量(398篇),总被引频次(4231次)和总*载下**频次(204115次)均列第一位,综合指数3429,遥居第一,是经济学核心作者中的代表性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