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抵**不了诱惑,收别人卡转手卖挣中间差价”已抓!

“听朋友说卖卡无本生利”

“收别人卡卖可以转手挣中间差价”

“我知道是违法,但又*制抵**不了诱惑......”

坐在审讯室里的男子刘某平向民警供述

他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的经历

“*制抵**不了诱惑,收别人卡转手卖挣中间差价”已抓!

日前

丰城警方根据断卡线索

成功抓获涉嫌帮信犯罪嫌疑人

刘某平(49岁,荷湖乡人)

经查

犯罪嫌疑人刘某平在明知他人

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

仍将自己及他人共8套银行卡

(含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信息等)

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从事

网络赌博、洗钱、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制抵**不了诱惑,收别人卡转手卖挣中间差价”已抓!

刘某平共计非法获利9千余元

而这8张银行卡在短短四个月内

进出交易资金共计123423828.22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平已被依法刑拘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中的银行卡,属于“两卡”之一,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用这些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卡租借给他人,这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有以下七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网警提醒

出租、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

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属于违法犯罪

一旦发现,请及时举报!

贪图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

以身试法,终将追悔莫及!

来源:宜春网警巡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