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如何判定责任)

【以案释法】

幼儿园安全法律纠纷案例

幼儿园内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东源县某幼儿园一个班的老师带领小朋友吃完午饭后在走廊坐着休息、复习,相邻而坐的李某与赖某相互玩闹,玩闹中李某突然踢了赖某一下,踢完后就站起来往楼梯下的厕所方向跑,赖某追了上去,值班老师发声阻止,但赖某随手将李某推倒在地。

老师发现后立马上前查看,询问有没有摔痛,李某当时说没有,老师检查了他的手没发现什么问题就安慰了一下,然后组织小朋友们进行午睡。

午睡过后,老师发现李某在穿衣服时有点异常,李某称手痛,老师检查到他的手有点肿,便向园长报告,随后打电话告诉了李某家长。

园方与家长一同带着孩子到医院进行检查,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检查后,李某被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青枝骨折。

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右肱骨骨折,遗留右肘关节内翻畸形,构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事故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谈谈幼儿园伤害事故的规则原则

二、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某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过失将原告李某推倒,与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赖某不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梁某作为被告赖某的母亲(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读书转移给幼儿园,应对被告赖某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踢了被告赖某一脚,是被告赖某追逐和推倒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了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校小朋友年龄较小,缺乏安全意识,自控能力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幼儿玩闹特定情形下,幼儿园需要承担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监管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幼儿园平安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根据保险条款二十七条约定“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受害的学生”,对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的赔偿责任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追加该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适格和学生打架免责的抗辩理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东源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对原告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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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分析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某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过失将原告李某推倒,与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赖某不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梁某作为被告赖某的母亲(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读书转移给幼儿园,应对被告赖某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踢了被告赖某一脚,是被告赖某追逐和推倒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了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校小朋友年龄较小,缺乏安全意识,自控能力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幼儿玩闹特定情形下,幼儿园需要承担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监管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幼儿园平安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根据保险条款二十七条约定“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受害的学生”,对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的赔偿责任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追加该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适格和学生打架免责的抗辩理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东源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对原告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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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分析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赖某在课间玩闹追逐过程中,过失将原告李某推倒,与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对原告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赖某不满四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梁某作为被告赖某的母亲(监护人),监护责任并不因小孩在幼儿园读书转移给幼儿园,应对被告赖某的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踢了被告赖某一脚,是被告赖某追逐和推倒行为的间接诱发因素,应对受伤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在事故发生时,有值班老师在场并发声制止,事后也积极配合家长做了相关的诊疗和安抚工作,但在校小朋友年龄较小,缺乏安全意识,自控能力差,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后果,在幼儿玩闹特定情形下,幼儿园需要承担更大一些安全防范和监管责任。事发时,值班老师未能及时上前制止防止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疏忽大意的失职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幼儿园平安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人,根据保险条款二十七条约定“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公司可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受害的学生”,对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的赔偿责任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追加该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适格和学生打架免责的抗辩理由,东源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东源县人民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赖某对原告受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被告梁某承担。原告李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东源县灯塔镇某幼儿园对原告受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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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典型意义

幼儿园内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对行为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比例。

未成年孩子往往活泼好动、淘气顽皮,因在校与同学打闹而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屡屡发生,本案是该类健康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例具有以下启示作用:

(一)校(园)方应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对园方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但园方能够举证证明自身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的除外。为防止校园人身事故的发生,学校须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其管理、教育、保护幼儿的法律意识,要规范安装监控摄像头,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以便获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后取证的第一手现场资料。

(二)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管教。

本案中,行为人赖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梁某承担。在梁某尽到监护责任和李某自身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家长把幼儿送到幼儿园接受教育,幼儿园须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幼儿的监护权和监护人责任仍然是要由家长承担的,而不能转嫁给幼儿园,所以家长平时要加强对自己孩子的行为教育管理,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

(三)保险公司要切实处理好理赔纠纷。

赔偿金是现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困难的症结所在,有些事故发生后,家长索赔,但许多学校却无力筹措赔偿金,所以购买学校责任保险非常有必要。

保险公司介入理赔,能分担和减轻学校教育风险,使受伤学生及时获得赔偿,有效避免矛盾激化,同时也可以明晰学校责任,促使其加强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人对承保责任承担直接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要规范理赔服务,严格落实责任,对符合理赔标准的,要及时妥善解决,缩短结案周期,促进校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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