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






2019年版《实施细则》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但细化了名下没有车辆的具体认定原则,便于实际操作。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居住地在本市;
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







限购以来,我市实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的规定”。
新细则对该规定中转入方的条件做了细化,便于实际操作。

目前仅拥有一辆纯电动车或持有纯电动车指标的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来源:深圳交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