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什么?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 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
通俗的说,"技术方案"就是解决某些问题的发明构思。只不过,它要求所解决的问题必须是技术问题,而且必须是正确利用自然规律的构思,不能天马行空、胡思乱想。
所谓的"技术特征"是一个十分基础的概念,基础概念的特点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就像地球引力一样,你明明知道它存在着,却没办法拿出来给人看。幸亏还可以举例子,比如产品技术方案的零件、装置、成分、设备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步骤、工艺、操作方式等就是技术特征。而且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也是技术特征。最常见的白炽灯,它的钨丝、填充的惰性气体、椭圆的灯泡,尾部的丝口,以及彼此的关系,这些都是技术特征。他们的组合,就是一个技术方案了。
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为实现某种效果而设计的步骤或者过程,比如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者使用方法。具体可分为产品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比如采用基因工程制造疫苗的方法就是典型的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
产品包括一切由人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各种机器、仪器、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生活中的混凝土、家用电器、药品以及化学物质都属于产品。
由于产品与方法几乎把所有的技术方案一网打尽,因此实践中"产品""方法"的要求对于判断是否属于授权对象并没有意义,它们所起的作用更多的是界定彼此的范围,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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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与发现
人们从自然界中找到的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或者客观规律,仅仅是一种"发现"而不能称之为"发明"。例如首次被人发现的某种物质的高纯晶体,属于科学发现;但是,如果是经过辛苦的分离或者提取才首次被发现的物质,就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比如居里夫人发现镭元素,就能申请专利权,但是伟大的居里夫人认为镭元素以及所有以后所发现的元素,都属于全世界,因此放弃了申请专利。
虽然"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利用发现制造新的物品、创造新的方法,却可以获得专利权。比如,法拉第发现了电磁感应现象,属于科学发现。但是,利用电磁感应原理制造的发电机、马达就属于"发明"。
其实,"发现"所付出的劳动一点都不见得会比"发明"少,其重要性也丝毫不弱于"发明"。之所以不对"发现"进行保护,其原因一是"发现"尤其是一些重大"发现"往往是关系到全人类进步的知识,一旦给予专利保护,则必然会极大地阻碍科学进步。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蒸汽产生动力的发现被授予专利权,还会不会有第一次工业革命?如果万有引力定律等物理定律被授予专利权,还会不会有人类的迈向太空?如果硅的单向导电性被授予专利权,还会不会有晶体管?会不会有电视机?二是对"发现"给予专利保护非常不切实际,因为"发现"实在是太多了。三是"发现"是对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认知,并没有创造新的事物;它揭示了自然规律,但未利用自然规律。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适合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