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文化特征是什么 (荷兰的文化特点总结)

#历史开讲#

1934年,苏里南的行政*长首**由韦特担任,约翰内斯·基尔斯特拉任苏里南总督。1936年,荷兰在西印度的两处殖民地名称修改为库拉索州和苏里南州,州议会掌握立法权,州长掌握行政权。

基尔斯特拉曾参与殖民印度尼西亚的行动,因此他对亚洲移民抱有特殊感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苏里南的立法和殖民政府的决策。

荷兰的文化特色,荷兰的文化特色是什么

基尔斯特拉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主张加强农村建设。基尔斯特拉率先在苏里南实施多元文化政策,主要分为三项内容:

第一,基尔斯特拉在州议会中委派新成员印度人,改变了苏里南政治代表的族群背景。苏里南的议员代表主要是荷兰人担任,地位较高的中产阶级包括穆拉托人、亚裔族群的成员也有机会成为政治代表。直到1922年,苏里南的行政、议会和*队军**中的重要职位一直由荷兰人担任。

无论如何,在州议会的代表中,荷兰人占据着绝对优势的地位。但是,基尔斯特拉任职期间,这一倾斜的天平被拨动了。1936年,苏里南州议会增加了两名立法议会成员,但选举产生的议员减少到十名,并允许总督任命其余五名议员。根据1936年《苏里南基本法》,殖民地总督可以重新指派委员,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总督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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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苏里南宪法扩大了总督的个*权人**力,从法理上来看,苏里南的法律有*退倒**的趋势。但是,它为苏里南总督提供了增加州议会新成员的法律依据,基尔斯特拉总督正是凭借于此,重新指派新的印度裔议员代表,加强了他在州议会中的话语权。

基尔斯特拉引入新的族群成员进入州议会的做法,意味着苏里南的政治代表不再以之前的族群背景加以区别。值得注意的是,《苏里南基本法》的颁布保障了各族群有权参与政治事务,这不仅仅适用于印度人,苏里南的印第安人、马龙人、华人等同样适用。政治参与并不意味着原住民、少数族群与白人地位对等,苏里南的权力重心仍是掌控在白人手中。

第二,基尔斯特拉颁布了《亚裔婚姻法》,承认非基督徒的宗教婚姻合法化,体现了对亚洲移民的宗教文化的尊重与保护。自1913年以来,苏里南印度移民协会一直呼吁苏里南州议会承认印度人宗教婚姻的合法化,但是州议会一直拒绝接受这一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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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苏里南本土出生的人口有57,598人,包括土生白人、黑人及混血儿,印度人有31,63人,爪哇人有20,143人,马龙人有17,319人,印第安人有2,377人,华人有1,496人,白人为1,456人。随着印度人口的不断增加,印度人对苏里南不平等的族群政治愈发不满。

1934年,基尔斯特拉向苏里南州议会递交了一份《亚裔婚姻法》的提案,这一提案招致州议会的强烈反对。此外,1934年,基尔斯特拉的报告指出,苏里南的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存在纷争,对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荷兰殖民政府并不会加以干涉。

根据基尔斯特拉的报告,他在表面上对苏里南的族群冲突持中立态度。虽然苏里南社会已经普遍接受基督教,尤其是土长黑人,而非基督教信仰群对主流族群的基督教信仰仍产生了一定冲击。1938年,基尔斯特拉被州议会选下台,因其政策极大触犯了土生白人和土长黑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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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基尔斯特拉得到了韦特的器重,又得以留任苏里南总督一职。1940年10月14日,基尔斯特拉强硬通过了《婚姻法》,该法律于194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苏里南亚裔族群的婚姻终于得到了殖民政府的认可。

正如社会学家安·玛丽·比塞萨尔所言,“1930年后,荷兰人开始认同亚裔族群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婚姻习俗。”荷兰殖民当局认可非基督徒的婚姻,意味着实行婚姻宽容政策。尽管基督教会仍在苏里南占据主导性地位,但其他教派也被允许保留本派系的文化信仰。

第三基尔斯特拉总督允许乡村自治,放宽了地方权力,给予少数族群一定的民主自由。1936年,基尔斯特拉向州议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建设乡村市政的立法草案。基尔斯特拉允许在乡村地区成立自治政府,并且提出将少数族群的习惯法纳入地方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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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苏里南的土长黑人大多在城镇生活,而作为契约劳工的印度人和爪哇人则在乡村经营小型农业,基尔斯特拉关于乡村自治的构想主要迎合了印度人和爪哇人的需求。

印度人和爪哇人在苏里南形成了以农村团体为基础的农业发展模式,乡村自治调动了印度人和爪哇人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印度人和爪哇人的发展,也使苏里南的多元社会结构更加稳定。

虽然同化政策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基尔斯特拉采取的多元文化政策得到了印度人和爪哇人的热烈响应。从横向来看,基尔斯特拉在苏里南的殖民历史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多元文化政策促进了少数族群的社会流动,也推动了苏里南的社会融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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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尔斯特拉的继任者约翰内斯·布隆斯是一位天主教徒,布隆斯在苏里南施行的族群政策也是多元文化政策的延续。1946年6月9日,布隆斯在卢克索剧院举行了一次大型会议,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苏里南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的决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亚裔族群的公务员席位,特别是在区政府;

第二,增加少数族群的土地、道路、信贷和农业推广项目;

第三,在教学领域尊重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信仰;

第四,加大对农村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投资;

第五,实行普选和比例代表制,允许地方自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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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斯在基尔斯特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族群的平等权利,并且努力消除各族群在苏里南经济、政治和社会中的结构性差异,促进各族群的公平竞争,竭力维护苏里南社会的稳定。整体来看,荷兰在苏里南实施的多元文化政策具有三个特点:平等性、差异性、和灵活性。

第一,注重族群文化上的平等。荷兰实施的多元文化政策考虑到族群权利分配的重要性,不能压制原住民和少数族群的发展,应当给予各族群平等地政治参与和

保留族群文化的权利。荷兰殖民政府关注到少数族群发展自身的利益诉求,帮助印度人、爪哇人等在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发展,试图缩小原住民和少数族群在苏里南社会的结构性差异,以便推动原住民和少数族群积极融入苏里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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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荷兰在苏里南所施行的多元文化政策保持了族群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苏里南的多元族群存在语言习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别。荷

兰殖民当局起初只是把苏里南的族群多样性作为客观事实而被动接受,但随着殖民统治的不稳定,荷兰转而实行多元文化政策,承认原住民和少数族群的文化差异,包容苏里南的多元文化共存。

第三,荷兰的多元文化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放宽了对少数族群的管理。苏里南总督保留了乡村的自治权力,意味着少数族群的实际需要也影响着地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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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人或爪哇人等族群聚居区,可以结合当地发展来制定自治条例,这有助于维护少数族群的特殊权益。此外,乡村地区的少数族群可以举行本族群的文化庆典和民俗节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少数族群在文化上的自主权。

总之,荷兰的多元文化政策为地方保留了变通的余地,促进了苏里南族群的多样性发展,也有利于促进苏里南农村的发展。

1946年2月,荷兰国王委派了一个代表团抵达帕拉马里博,调查苏里南当地民众对当局政治的态度和看法,但反响平平。随后不久,苏里南公民向荷兰表达了对民主政治的企盼。1946年6月,苏里南州议会任命了林阿波所在的委员会向荷兰女王*愿请**,双方就苏里南与荷兰的未来关系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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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殖民政府同意苏里南在威廉姆斯塔德学院和帕拉马里博学院设立一个政府综合委员会来控制苏里南的行政权力,这一决定使得总督的角色转变为监督人,如此一来,总督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了。随着多元文化政策的实施,苏里南的民主之路变得更加通畅。

1954年,根据新宪章,苏里南、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荷兰结成伙伴关系,同属于荷兰王国体系。自此,苏里南议会被《荷兰王国宪章》被授予完全的自治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苏里南获得了独立处理殖民地事务的权力。

随着反殖民斗争的持续推进,苏里南的政*党**不断向荷兰王国施加压力,要求国家独立。1975年5月,苏里南的亨克·阿龙总理与荷兰首相达成协议,荷兰从苏里南撤军,11月25日,苏里南共和国成立,标志着苏里南成为独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