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如何办理退工手续没有明确规定,也未有对退回派遣人员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签订的派遣合同中与派遣公司在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只需按照派遣合同的内容执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即可。实践中,还存在法律规定的退回情形、派遣单位主动撤回劳动者、协商一致退回等情况。在具有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用工单位可以向劳务派遣公司退回派遣员工。业内将此退工方式称为法定退工,或者叫单方退工、单方面退工。因为此类退工行为用工单位只须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和派遣员工本人,而无须征得两者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三种情形,
“第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第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劳动者自身不存在以上过错,用工单位也未发生经营困难等重大变化,那么,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期尚未届满时将劳动者退回则可能是违法的。
因此,阿宇建议,在合理合法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及派遣公司的前提下(建议提前一个月通知),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与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来退回派遣人员。劳动者被退回依据不足,且派遣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以上海为例,一般为一个月)进行合理重新派遣的,劳动者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予支持。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员工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将被派遣员工退回,造成被派遣员工权利受损的,用工公司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