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案情简介】

张某将自有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12万房款,剩余房款按照王某的指示将房屋过户给刘某,待刘某利用合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款贷**后支付给张某,实际刘某未购买案涉房产,剩余房款也未支付。

张某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刘某退还房产。原审以刘某在房管部门做了登记,依法取得房产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上诉人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合同,王某也支付了部分房款,原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王某的合同,未判决刘某返还房产。

2016年6月16日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左下方手写体注明“乙方(王某)欠款16万元,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利率计算,若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欠款16万元,甲方(张某)有权收回房产,购房定金12万元不子退还以上内容无异议,王某。”

上诉人与刘某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被告刘某,刘某于2016年6月16日将房款付清,原告张某将房屋移交给被告刘某”,2016年6月23日张某与刘某通过县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

【判决结果】

一、维持*疆新**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张某、陈某和被告王某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

二、撤销*疆新**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2019)新42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张某、陈某要求被告刘某退还位于裕民县县城五区友好路59丘房产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某房产。

【案例评析】

一、就房屋买卖虚假合同效力

本案中刘某所涉合同为套取公积金而订立的虚假合同,系双方虚假意思表示,故本案终审判决就该合同的效力持否定态度。且套取公积金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公序良俗要求,本案判决对维护社会公平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二、就涉诉律师*翻推**前案庭审表述内容

(2018)新4225民初9号是双方就相关法律事实参加的第一次庭审,在该次庭审中,刘某律师对证据三性均认可也表述过签订这份合同是为了办理房产证过户,过户之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款贷**,而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以上证据均不予认可,按照法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审法官未采信其后的表述。

怎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还有效吗

【结语和建议】

本案所涉关系从2017年到2021年1月,历时四年,历经一审败诉、上诉发回、再次败诉,直至本次上诉终审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房产,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进行经济活动应重视合同拟定、证据保存,尽量避免采取以虚假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应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二手买卖房合同必须注意的陷阱是如何的

1、产权状况陷阱。

2、房屋类型陷阱。

3、合同签订人陷阱。

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