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二审:话费若异常应及时提醒机主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米方杰

如今智能手机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不仅是简单的通讯工具,更多的是带领人们畅游在网络世界中的载体。而在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话费异常的情况等,尤其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用4G网络,时长有流量“疯跑”造成话费激增事件被爆出。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电信条例(草案)》提请会议二审,据悉,二审稿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发现用户电信费用异常时 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说,去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去年年底,法工委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及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发征求意见。调研组到周口、商丘、驻马店等市调研征求意见,同辽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经验方面进行交流。

据悉,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电信市场乱收费、多收费以及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条例》增加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电信用户的保护力度。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增加了相关内容。针对乱收费问题,增加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免费试用电信业务,试用期满后未经电信用户确认,不得转为收费项目。”针对多收费问题,增加了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计费系统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电信用户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采取措施,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与此同时,针对商业性信息、骚扰电话屡禁不止等问题,增加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等内容。

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线路或移动通信基站要支付费用

调研组在调研中还发现,目前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进场难、建设难、保护难等问题,如有的单位和小区业主不配合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等,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了相关内容。在第九条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楼顶,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便利;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移动通信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产权人协商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建筑物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据悉,二审稿同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杆塔等电信基础设施;需要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