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岂能“造假”,对“刷课”说不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肺炎疫情,使得网课风靡一时。尤其在高校中,线上课程已经成为大学生学习任务中常见的一部分,这些线上课程刷够时长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有些甚至不需要通过考试就可获得学分。而在网课繁荣的背后,一条“代刷网课、*考代**试”的产业链也逐渐形成。据媒体报道,购买代刷课服务的学生超过了790万人,而这个数量还在不断的增长,甚至有些大学生还成为该产业链的一份子 ,最常见的就是做刷课平台的“代理”。

对于“代刷网课”行为,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仅有部分高校针对学生出台了相关规定。

律师认为 ,“代刷网课”行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从 民事角度 分析,刷课提供方和刷课需求方建立的刷课服务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六、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付费刷课”无疑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故刷课提供方和刷课需求方建立的刷课服务合同系 无效合同

2、从 刑事角度 分析,刷课服务的提供方、推广方在提供“刷课”服务及其推广过程中有可能触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等罪名。

近日,某市公安局就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抓获了5家刷课平台的犯罪嫌疑人共57人。据警方通报,其中一家刷课平台的创建人是某知名大学软件系统设计专业研究生,从2016年开始编写刷课软件牟利,他编写的刷课软件可以抓取并破解线上网课平台的密钥数据包,为刷课需求方实现“刷课秒过”、“考试改分”、“提取试卷”、“考试*过包**”等目的。有法律人士看到后,对该案的定性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该刷课平台使用刷课软件对网课平台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进行了修改,已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究竟应定性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145号指导案例(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出,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若未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实质性的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增加、删改,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根据上述裁判观点可知,“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并不当然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笔者认为,对于上述案件的定性可以参照该指导案例。当然,虽然上述案件尚在进一步处理中,但是其 足以说明“代刷网课”行为是存在刑事风险的

因此,律师提醒大家,“代人刷课”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同时衷告大中小学生们,学习是为了自己,不是为了“学分”,要对“刷课”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