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保险险种 (建筑工程涉及哪些险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

(1)投保人国外:承包商;

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2)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自然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破坏力大);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4)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者: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

(5)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开始:自工地动工或材料设备运抵工地(先发生者)。

结束: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先发生者)。

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终止日。

2.安装工程一切险,开始: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工地;结束:工程预计竣工交付使用之日。

3.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凡年满 16 周岁(含 16 周岁,下同)至 65 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1)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3)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起点: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

终止:至约定的终止日的 24 时止。

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面积计收保险费的:起点: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终止: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