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待遇)

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以及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哪些待遇?这篇文章带你了解以上疑问。

1.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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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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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除了看合同约定外,往往还要看实际履行情况,通常以劳动者正常出勤应获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为标准。

对于各月工资可能存在差异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发生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其原工资待遇。现实中,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有的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或只给予几百元的工资,远远低于职工工伤前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一般可采取派人护理、购买社会护理服务或对其护理亲属给予补贴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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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此时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生活护理和工资保障工作。

此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近**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内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