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冠琪

被五年老用户起诉之后,爱奇艺“屈服”了。
朱先生是爱奇艺的七年“老粉”,连续五年充值成为爱奇艺黄金VIP会员。但是1月份,他突然发现,爱奇艺将黄金VIP会员投屏清晰度限制在480P,如需更高清晰度则必须升级至更高级别会员。他认为爱奇艺单方变更合同条款,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选择起诉,要求爱奇艺在会员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屏清晰度,不能减少或限缩原有会员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1月底已经受理了该案件。
经过上海市消保委的“点名批评”和舆论发酵后,爱奇艺在本周一发出公开信,公告恢复黄金VIP会员720P和1080P清晰度的投屏服务。此外,爱奇艺取消了对同时登陆设备种类的限制。用户对此都高呼“喜闻乐见”。

(爱奇艺会员购买界面,图片来自网络)
VIP广告、超前点播、“套娃会员”……在大家的娱乐生活离不开线上视频平台的今天,平台每次的商业调整,都会带来新一轮的争议。而随着用户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这些争议也不仅仅停留在舆论或者监管层面,更是一次次被带上法庭,在诉讼中不断探索着平台商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点。本期文章,我们就来盘点一下VIP们与视频网站过往的“恩恩怨怨”。
ONE
会员跳不过广告,视频平台被判侵权!
在视频网站会员规则还比较“单纯”的时代,消费者主要是被会员可以跳过广告的权益所吸引。而“会员跳广告”这个宣传语却给爱奇艺带来了一场官司。
2018年,孙女士在观看视频时看到“会员跳广告”的广告宣传语,就花费58元充值了3个月的黄金VIP。但随后,她发现视频中还是插入了以舞台剧和动画形式呈现的卡姿兰、即刻APP等广告。孙女士认为,爱奇艺宣称充值会员可以跳广告,实际却仍在视频中插入无法跳过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等权利。因此,孙女士将爱奇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充值的会员费58元。
爱奇艺辩称:
一方面,“会员跳广告”是指,对于非会员必须强制观看的片头广告,会员享有一键关闭的权利,而非指爱奇艺不向会员呈现任何广告。对此,爱奇艺在“VIP特权”专栏和《VIP会员服务协议》中进行了如实、详细、全面的说明,不存在虚假告知、恶意隐瞒行为。并且,爱奇艺将协议放在了用户注册的必经页面上,已经采取了足够措施保护会员的知情权。

(《VIP会员服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
另一方面,原告主张视频*放播**过程中呈现的广告侵犯了其会员权益,与事实不符。案涉视频中的广告不属于片头广告,不在被告宣传的“会员跳广告”权益范围内,并且可以通过拖拽进度条予以跳过,不具有强制观看的性质,此广告的呈现未侵犯原告的会员权益。
对此,法院认为:
首先,爱奇艺在*放播**视频时插播广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爱奇艺插播广告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理由有三:
1. 爱奇艺在权益介绍界面、《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跳广告的含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应认为《VIP会员服务协议》、会员权益介绍构成双方的合同条款。
2. 在履行服务协议的过程中,爱奇艺公司遵照约定跳过了片头强制插播的广告,并且提供了诸如免费(半价)看大片、提前看剧集、高清晰度等一系列非VIP会员无法享受的服务,符合消费者购买VIP服务的目的。
3. 爱奇艺在部分视频节目中插播了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拖拽的部分广告,该广告时长较短、可拖拽跳过,其在权益介绍、服务协议中也作出了说明,该类广告与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广告具有明显的区别,应认定属于协议中载明的其他广告形式。

(图片来自网络)
最后,尽管并未违法或违约,但爱奇艺在签订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
《VIP会员服务协议》是爱奇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较多、内容复杂,对消费者诸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界定,既然其要求消费者受该协议约束,理应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
在部分消费者的认知中,“跳广告”的一般含义是可跳过所有广告,爱奇艺提供的跳广告服务仍存在无法跳过“少部分其他类型的广告”,爱奇艺对此应向消费者进行说明,考虑到网页内容的纷繁复杂,此种提示应更为显著、明确。
然而,爱奇艺在“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处可以不通过权益介绍界面,直接点击进入付款界面,虽然付款界面有《VIP会员服务协议》供消费者阅读,但该协议字体较小、标示不够显著,也没有要求消费者阅读并确认后付款,可能导致消费者可能未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即进行了购买。因此,爱奇艺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孙女士主张因受误导、未了解跳广告的具体含义即进行了购买VIP服务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孙女士已享受部分服务等因素,酌情确定爱奇艺赔偿孙女士30元。
这是相对早期的VIP会员起诉视频平台的案件,但是并没有产生足够大的影响。此后,广告的花样越来越多,“买了会员却仍需观看广告”的情况仍在持续发生。
TWO
超前点播惹争议,格式条款无效力
2019年6月,用户吴先生在爱奇艺平台上激活开通了“黄金VIP会员365天”服务,但在观看电视剧《庆余年》时,发现剧前仍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而VIP会员所享有的“热剧抢先看”特权也被重大调整:在会员享有的权利的基础上,须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才能提前观看该剧(即“付费超前点播”)。

(《庆余年》当时的超前点播页面,图片来自网络)
2019年7月,更新的VIP会员协议增加了“关于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12月,该条款中又增加了“付费超前点播”的内容。但是,吴先生开通VIP会员时的协议中并无关于“热剧抢先看”“关于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等条款的约定,会员特权展示页面有“热剧抢先看”的内容。
吴先生认为爱奇艺单方变更合同约定,违背了所承诺的会员权益,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协议中的多个条款无效、爱奇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合理支出。
法院认为,关于爱奇艺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是否违反了其与吴先生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
其一,黄金VIP会员享有的“热剧抢先看”的权益内容的解释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是双方缔结合同之后才更新的条款,当时黄金VIP会员的权益并没有被其他VIP会员所超越,因此爱奇艺不得赋予其他人优先于含吴先生在内的VIP会员而提前看剧的权利。而爱奇艺认为该等权益没有排除部分VIP会员通过额外付费可以获得更快观看的权利,实质上是通过分级的方式分割既有会员权益,超出了会员缔约时的合同预期,法院不予采纳。
其二,爱奇艺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法院并未否定爱奇艺有权单方更新合同条款,但法院认为,单方条款变更亦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付费超前点播”实质上变相将黄金VIP会员再次进行分级,减损了吴先生既有的权利,对其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爱奇艺主张吴先生继续使用会员服务代表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但法院认为,会员合同约定,用户不同意变更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实际并未提供解除权行使的有效途径,因此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不能推定吴先生同意条款的变更。
最终,法院认定“付费超前点播”条款对吴先生不发生效力,且爱奇艺未经其同意改变合同内容亦构成对原合同义务的违反,需赔偿吴先生1500元。

(图片来自网络)
本案涉及网络平台创新商业模式的合规性问题,曾轰动一时,并最终导致各大平台取消超前点播的设计。基于互联网服务业态的多变性,在网络服务合同中拟定单方变更条款无可厚非,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应基于实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共赢为目的,而非限制或者减损用户的实质权益。本案对于网络平台制定和适用格式条款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THREE
买了会员,买不到账号?
除了对格式条款的争议之外,前两个案件主要着眼于消费者享受到的会员权益。而在用户徐先生与爱奇艺的案件中,双方争论的则是VIP会员账号的归属。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规定:VIP账号仅限用户本人出于非商业目的进行使用。会员权益不可在不同账号之间进行转移、迁徙、转让、赠与、售卖、租借、分享,即使前述不同账号由同一人拥有使用权。VIP会员账号及VIP会员服务的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爱奇艺所有或经过授权使用,用户仅拥有前述产品及/或服务的有限使用权。

(图片来自网络)
对此,徐先生认为,自己通过合法渠道注册购买会员账号,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理应对账号享有所有权,可以在正当范围内处分会员账号。爱奇艺通过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会员账号所有权归属于爱奇艺,排除了他的权利。因此,徐先生将爱奇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徐先生花钱购买的是VIP会员权益,而不是涉案账号。爱奇艺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平台经营模式、账号管理的需要等规定账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爱奇艺,禁止用户转让、出租等,并不影响徐先生登录涉案账号享有其购买的VIP会员权益。因此,《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并没有限制徐先生的主要权利。
此外,徐先生在注册账号时,可以点击并查看相关协议内容,在购买会员权益的界面,也能点击并查看会员协议的相关内容。协议中对涉案条款内容进行了加粗提示,因此,爱奇艺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爱奇艺可以设置更友好的交互界面,可以在注册界面和支付界面,针对协议内容,增加“同意”和“不同意”两个选项,让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协议内容,或者增加“已阅读”按钮,用户只有点击“已阅读”,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商家不是慈善家,互联网平台不断调整商业模式,希望提高利润率或降低经营风险,完全是正当、合理的。互联网发展到现在,平台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事实。
但尽管如此,仍需看到平台与消费者处于极度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格式条款的应用也不可避免,容易发生经营者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现象,因此法律对经营者的提示告知义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法院在衡量用户的利益与平台的诉求时,也会考虑更多的因素。
但无论如何,只要互联网商业模式仍在不断更新之中,用户和平台的摩擦就永远不会消失。怎么在保障用户权益的前提下,不伤害平台的经营自由?答案也许只能在这一个个案件中找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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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芸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