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上市公司优势)

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的好处,红筹架构企业境内上市新规解读

我们看到像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国远洋、阿里巴巴、新浪、京东、小米这些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以离岸公司的形式在境外上市融资。

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海外上市融资模式我们称为"红筹架构模式",就是投资机构将资金投到国内企业实际控制人设立的离岸控股公司,由离岸公司全资持有或者完全控股国内经营实体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通过离岸形式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就有三四百家,加上在香港新加坡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上市的共有不少于500家,除了少数是直接上市之外,绝大部分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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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因在于有一些产业如互联网产业不允许外资参与主体公司的投资,但这些产业又非常轻资产,需要长周期的烧钱,甚至长期不盈利。这样的公司在国内上市有很多的障碍。但外资投资机构对这个产业非常了解,他们也乐于投资,但无法直接参与,于是需要设计一种合适的架构,绕开一些限制。

国内外资投资机构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是三头在外:海外筹集资金,海外对项目进行投资,海外上市或并购退出。

国内公司要在海外获得投资,通常的做法是搭建所谓的“红筹架构”,由国内公司的股东在海外成立控股公司(通常是避税天堂的离岸岛国),获得公司实际运营主体的控制权,并作为接受风险股权投资等资本运作的主体,然后以离岸公司的身份,反向换股收购国内的经营实体。

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地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或中国香港。

红筹企业在中国上市的好处,红筹架构企业境内上市新规解读

红筹架构的好处在于:

一,绕开外汇管理,便于资本运作。

通常来讲,以离岸公司的名义进行海外融资,在美国等地上市,相对于而言比较简单便捷。而且,由于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转移不受太多约束,公司在资金使用上也很方便。上市公司甚至可以将在海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先放到离岸公司,再根据国内公司经营的具体要求,逐步将资金汇到国内。

二,法律体系与被投资人认同

由于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制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属于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离岸地法律更容易被海外投资人,海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

就外资股权投资机构而言,如果投资主体能够适用于英美法系的离岸公司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消除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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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管理股权运作简单灵活。

离岸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以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

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离岸公司层面完成,而离岸公司的股权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离岸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

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是和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离岸公司层面,股东和股权投资机构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权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双方自由协定确定,这在吸引海外股权投资机构资本时极具灵活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国内公司没有优先股的设置机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员工期权的设置机制,而通过离岸公司,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得到解决,从而保障了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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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上的优惠

通常,离岸公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资本收益等免交当地税赋,或以极低的税负缴纳,公司只需每年支付当地政府一项固定的有关注册年检的费用。这样离岸公司。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对外资股权投资机构而言,如果不采用红筹的方式投资退出,而通过在国内投资A股上市推出,那么会面临很大的问题:一是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从A股市场退出后如何将资金转至境外?二是根据中国的所得税法,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将出售股份价款换为外汇汇出时,投资收益部分上缴20%的所得税。如果通过红筹模式投资,这两个问题就不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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