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西防城港特大虚开增值税后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后续处理,广西虚开增值税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规经营,明确责任,理顺业务程序,使财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竞争要求,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会计、税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按原则办事,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业务划分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协助部门为销售部。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符合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财务部具体职责为在办公用品采购、印章管理、证照管理、证明函管理、借款、报销、工资发放、发票管理、纳税管理、财务会计报表编制等。

第三章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日常所用办公用品,应由财务部负责统一计划。

第七条 公司所需办公用品,应按“购物申请清单”中各项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经合规专员审核签字后,送财务部待办。

第八条 财务部应将“购物申请单”汇总分类,交合规专员审批。除急需用品外,应集中办理采购,不得一事一办。

第九条 采购物品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办理,但陪同采购人,采购回来交合规专员验收。

第十条 财务部应认真负责,精挑细酌,力争做到价廉物美,经久耐用。

第十一条 公司所用的专用表格及印刷品,参照采购办公用品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填写“领用单”,交合规专员审核后,到财务部领取。

第十三条 除笔墨纸张外,凡属不易消耗物品和工索具等重复领用时,一律交旧换新。

第十四条 办公用品应由财务部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放置统一保管。财务部应认真维护和保管好所存物品,以防发生潮、锈、蛀、霉等。财务部应在每季度末向合规专员汇报物品消耗情况。

第十五条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领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四章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节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印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通过法定代表人授权赋予销售部、行政部相关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印章使用权。

第二节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在使用用印章前,均需领取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然后向合规专员提出申请,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交给财务部,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财务部才能盖章。公司将《印章使用申请表》与《印章使用登记薄》同期留档,永久保存。

第三节 印章的废止、更换

第十八条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合规专员核准后,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统一废止或缴销。

第十九条 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合规专员核准后,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统一处理。如是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登报申明。

第二十条 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依公司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合规专员核准后,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统一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四节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即保管人没有独立使用的权利,使用人没有保管印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因此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如遇要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高、中层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并及时归还。

第二十四条 如遇个人需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并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方能使用,但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公章使用章程,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合规专员不定期对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五章证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由财务部专人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证照的复印、使用必须填写《证照复印、使用申请单》。先由复印人或借用人提出申请,然后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方可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在时限内归还。

第二十八条 证照复印件必须加盖“再复印无效章”。

第二十九条 证照保管人必须做出登记,认真填写《证照复印、使用登记表》。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证据的保管、复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六章 证明函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明函由财务部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并后方可。

第三十三条 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第三十五条 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合规专员汇报,由合规专员向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证据的保管、复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七章借款、报销管制制度

第一节 借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人员借款,必须先填写“借款凭证”,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经财务核准,方可借款。数额超过2000元钱的,除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还需要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

第三十八条 借款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七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清所欠部分金额。七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部负责监督借款人还清全部借款。否则,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员工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借。公司员工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当月工资数,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并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方可借款。

第四十条 不允许借款范围分别为没有特殊情况,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垫付的各种款项;未经审批的任何借款。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借款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二节 报销制度

第四十一条 报销单据必须是带税务章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凡购买实物均须有验收人签字并附入库单,否则不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报销单据不管多少均须贴报销封面,报销封面须用钢笔填写,同时,不同经济内容的发票要分门别类予以报销。

第四十三条 报销的正常程序是: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财务部报销。数额超过2000元钱的,除需要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还需要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方可交财务部报销。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报销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八章 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合规经营。

第四十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

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60%。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40%。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后,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核算依据。

第四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规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关键参考因素之一。

合规专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合规风险的,根据风险重大程度,对其奖励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合规专员的加薪晋升,与发现的风险点的数量、重大程度直接关联。其他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予以处罚,尤其是出现涉税违规的,无论情节大小,一律将扣掉当月全部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将强制辞退,永不录用。

另外,公司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尤其是涉税违规行为,对于举报事项,一旦合规专员核实,在绩效工资中奖励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公司每年拿出2万元,对在一年之中,没有任何违规的员工进行奖励。

员工违规、合规情况,合规专员汇总之后,交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进行公告,并且全部记录留档。

合规专员不定期对工资发放、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第九章 发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发票管理是公司合规经营的核心,公司必须按照税法、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法等规定,妥善管理发票。

第四十九条 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各类发票,企业统一收款收据(盖有税务局监制章)视同发票管理。

第五十条 发票管理必须遵守归口管理原则,即财务部是发票的归口管理部门;遵守监督原则,即发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均经过合规专员的审核同意,接受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遵守依法原则,即发票管理应遵守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放松警惕。

第一节 发票购买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根据公司需求数量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和印制各类发票;财务部应及时掌握各类发票的库存量,统筹安排,避免发生断档现象。

第五十二条 购买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数量较大时,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必须做到专车并有两人以上护送,确保安全。

第二节 发票领用

第五十三条 领用发票原则上要求以旧换新,财务部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合规专员提出申请,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才能领用手续。领用发票数量每次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第五十四条 必须按顺序发放发票,不得跳号、串号发放,并及时登记《发票领用存登记簿》、《发票领用存登记簿》,领用、发放登记簿视同会计账簿,应妥善保管,与会计账簿和报表一并归档,永久保存。记载时不得随意涂改、撕页,如需涂改必须向合规专员提出申请,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并报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同意,然后按划线更正法要求进行。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五十五条 发票的开具必须提前一天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并且做到:

发票开具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不得按对方要求改变客户名称、品名和金额。严禁虚开、*开代**、转借、转让发票。严禁倒卖发票、发票专用章和发票防伪用品。

必须在业务发生时,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票开**人应填写全称;不得涂改,不得漏填项目;不得超出发票的使用限额开具发票。一张发票所有联次的内容必须一致;填写的文字、数字应清楚认可,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变造、拆本使用发票。发票限于在本辖区内开具,不得跨区使用,不得携带和邮寄空白发票。

使用电子计算机*票开**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擅自改动*票开**软件。打印发票前,必须核对机内发票号码、字轨与机外纸质的发票号码、字轨是否一致。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应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或装订)在存根联后面,保证联次齐全。对于有涂改、漏填或者其他填写有误的发票应做作废处理。

第五十六条 开具普通发票的,也参照上述规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合规专员在审核时,必须充分注意如下事项:

(1)必须且只能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没有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没有仔细检查*票开**程序、发票号码、密码区等内容,发票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项目齐全、名称规范、数量金额正确,不得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严禁虚开、*开代**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有没有核查客户电子信息资料库,对首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有没有要求客户提供税务登记证(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章)复印件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财务部负责根据客户*票开**资料整理建立*票开**资料档案。

(5)客户名称与付款单位名称或者提货单位名称有没有完全一致。直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没有“四单匹配”,即收款单、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信息匹配。

(6)对于银行结算的增值税发票客户,有没有严格按实际银行结算单位名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于现金结算和银行卡刷卡结算的增值税发票客户,有没有提供由*票开**单位出具的加盖公司印章的《*票开**委托书》,《*票开**委托书》需注明委托*票开**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明确有效期,在其有效期内,财务部核实其*票开**人的身份证号码后方可*票开**,委托书应作为*票开**资料由*票开**人员归档。

在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合规专员不同意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专员认为存在争议的,无法确定合规与否的,先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马上向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汇报,三天之内召开会议讨论。

在会议中,合规专员持反对意见的,或者不表态的,继续暂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合规专员向税务机关等监管部分反映,按监管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专用发票作废要求: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才可作废重新开具。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财务部未向税务机关抄报税的前提下,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等情形的,应收回此发票的所有联次,并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未予认证抵扣的书面文件,按符合作废条 件处理,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按月装订后交财务部门保管。

第五十九条 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跨月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票开**有误等情况,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才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跨月且未超过180天,发生销货退回、*票开**有误等情形,如果客户未认证抵扣的,应收回此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和其他联次,并要求客户出具加盖公章的未予认证抵扣书面说明,并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如果客户已认证抵扣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由客户出具加盖公章的事由书面说明,要求客户取得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通知单原件、原发票的所有联次、红字发票记账联,一同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保管。

第六十条 退票(退货后的负数发票)和废票(作废发票)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才可加盖作废章。当发票上部分商品退货时,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才可将原发票全部商品做退票处理,重新对未退货的商品开具正常发票。

第六十五 月末,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财务部要做好电子备份工作,将发票号码、*票开**日期、*票开**时段、*票开**人、*票开**金额等导出电子文档,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第六十六条 月度终了,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财务部应在下月15日内将*票开**信息通过U盘上载各分(子)公司发票后台管理系统。完成数据上载后,应将U盘中已完成数据上载的有关信息写入*票开**机中,保证*票开**机正常*票开**。

第四节 发票保管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是发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必须做到:发票应分门别类、按顺序号码堆放;全面掌握发票领、用、存数量情况,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清晰、账实相符。

第六十九条 发票要指定存放地点,安装防盗设备,并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霉、应急照明灯等设施。

第七十条 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必须存入保险柜内,不得事先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随意将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告知他人。

第七十一条 每月末,必须对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清点,并登记《发票盘点表》,由合规专员审核确认,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处理。

第七十二条 保管交接。财务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或因故离职时,均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及发票领、购、存登记簿,在合规专员监督之下,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有关人员进行实地监交;移交时,应填制移交清册,由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清点验收;实际库存与登记簿结余数必须一致,存在差异的,移交人员应限期查清;交接完毕,由交接双方和合规专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七十三条 空白发票不准带出经营地点,发生发票失窃或遗失事件,必须当天报告合规专员,并当天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十四条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及时整理装订成册,经过合规专员审核同意,按规定永久保存。

第五节 发票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合规专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发票管理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料的完备性;台账登记的完整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发票开具与销售信息的配比性;发票保管的安全性。

第七十九条 合规专员对发票管理情况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

一、定期检查

(一)每年组织一次系统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发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

(三)财务部*票开**人员每日对*票开**情况进行复核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一)合规专员每季对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合规专员对收回的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每次必须进行抽查,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抽查面不得低于10%。

第六节 发票管理处罚规定

第八十条 发票管理必须无条 件接受合规专员的检查监督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虚开、倒志发票或为其他人倒卖发票提供便利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

合规发员一旦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马上向合规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召开会议,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财务会计凭证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财务会计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移交清册、会计保清册、会计销毁清册、会计鉴定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八十二条 每月的会计资料在次月15日前,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

  第八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采用"三统一"的方法对会计资料进展整理立卷。

  (1)分类统一:一般将财务会计资料分成一类账簿二类凭证三类报表四类文字资料及其他;

  (2)形成统一:案册封面、卡夹、存放柜和存放序列统一;

  (3)要求统一:建立财务会计资料簿、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装订成册报表和文字资料分类立卷其他零星资料按年度排序汇编装订成册。

  第八十四条 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财务部对会计凭证进行立卷。

  (1)按月立卷:次月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至会计保清册。

  (2)凭证装订

  第八十五条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是否齐全;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针、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好;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和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4)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复核、记账、制单等〕的签字和是否齐全;

  (5)按凭证码的顺序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根据集团装订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第八十六条 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1)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2)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3)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以保证装订结实美观大方。

  第八十七条 会计凭证装订后的考前须知:

  (1)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码、凭证张数、会计主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2)在封面上编好卷按编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以便于调阅;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度分月妥善保归档;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码、装订人签章等。

  第八十九条 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财务部对会计账簿进行立卷。

  各种会计账簿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账簿应按年整理立卷。根本要求是:

  (1)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会计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的顺序装订;

  (2)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户→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3)保存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4)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5)会计账簿应结实、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

  第九十条 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财务部对会计报进行装订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立卷保。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1)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应对其修补后完好无缺地装订;

  (2)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

  第九十一条 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财务部对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的立卷

  会计核算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应按时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2)整理检查资料顺序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失要查明原因。

  第九十二条 满足以下条 件的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可以准确、完好、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可以输出符合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理系统可以有效接收、理、利用电子会计符合电子的长保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备份制度可以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

  第九十三条 在财务部建立会计和借阅登记册。凡需借阅会计人员须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手续;借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抽换不得将会计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

第九十四条 会计资料的保限分为永久、定保两类。定保限分为10年和30年。

  第九十五条 对已到保限的会计资料,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并经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同意,在合规专员的监督之下,方可以销毁。

  

第十一章 税申报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 在规范发票制度、会计资料保管制度的前提下,必须严格遵守纳税申报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缴纳各种税款,防范纳税风险。

第九十七条 所有税费申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办理,不得少申报、延迟申报各项税费。

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对纳税申报行为进行审核、监督 ,确保纳税申报合法、合规。

第九十八条 纳税申报表填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财务部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根据公司当期账面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情况、当期进项税认证结果进行核对一致,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分析填报,申报缴纳增值税。

(2)其他税费申报:财务部应在纳税申报期或税务要求时间内根据税法规定、公司账面税费,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进行计提及税务申报。

第九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产生的实际申报与账面的差异的,财务部应在每月20日前分析、填写《纳税申报与账面差异表》,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报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必须在次月申报前将差异处理完毕。

第一百条 财务部应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及时填报《纳税申报审核表》,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报合规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各种税费的申报应比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至少提前一天,并确保税款在限缴日期前入库。税款缴纳后,经合规专员审核同意后,财务部应在当期并五个工作日内登记入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公司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本方法将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目前相关的管理制度与本规定相违背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