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旅游岛商报4日消息,近日,海口一些餐饮商家向记者反映,美团外卖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在店铺与美团外卖平台即将到期并要续签时提出想要续签合同必须答应只能上美团一家平台这一要求,若要同时使用其他外卖平台,美团外卖平台将会提高抽成。

据记者走访发现,美团外卖并没有针对全部的外卖商家,一些以堂食为主要经营的商家就没有“突然”收到美团外卖的独家合作“邀请”,而那些外卖收入较为可观、对美团外卖依赖程度较大的商家,有不少店铺都表示受到了“邀请”。
笔者查询发现,美团这种“压迫商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不是首次。在江苏淮安、云南昆明还有重庆等多地的商家都被美团外卖要求签署独家协议,否则就增加抽成或者强制下线。无论签与不签,商家的利益都在外卖平台之间的竞争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根据《法制日报》报道,在浙江金华的“美团网”,以不提供美团外卖服务、不签协议等方式迫使商家签署外卖服务合同中选择“只与美团外卖进行外卖在线平台合作”这一补充约定。2017年6月12日,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美团网”利用自身优势,阻碍、胁迫他人与竞争对手发生正常交易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网”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计罚没52.6万元。不过现在看来,此事并没有引起美团足够的重视,反而在不正当竞争的路上越走越欢。


追求更高市场份额、更多定价权原本无可厚非。有律师指出,如果美团在各地胁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最终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或者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那么美团将很可能面临上限即上年相关销售额10%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即便是适用罚款数额较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2019年1月1日生效的《电子商务法》,美团也将面临着上限200万元的罚款。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目前看来,外卖行业只有美团和饿了么这两大领头羊,还有在夹缝中生存的滴滴外卖,为了能多招揽一些客户,美团竟下狠心要搞垄断,这种行为通常都不会有好下场,毕竟又不是只有它一家外卖,没有了它照样可以正常营业。
笔者建议被美团要求签“霸王条款”的商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