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一对夫妻离婚后,女方却在与男方父亲的长期相处中产生了感情,甚至准备结婚,这一出前妻变后妈的戏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结果又会是什么?让我们继续向下看。
【案情提要】
事情是这样的,在浙江,一对小夫妻结婚多年,收入不错并且还有一个可爱的小女儿。但幸福的时光并未持续太久,男子李某出轨了一个比妻子年轻的女人,两人感情持续发酵,从此便不再经常回家,对妻子的态度也不复从前。
李某的母亲离世得早,全凭他的父亲将他拉扯长大,李某结婚后,父亲也对这个勤劳善良的儿媳颇为满意。因此在知道儿子出轨的事情后,李某父亲勃然大怒,并告诉李某尽快和外面的人分开,好好顾家,不然就断绝两人的父子关系。

可李某父亲的威胁并未起到效果,李某反而变本加厉提出要与妻子离婚,妻子虽不愿意,可最终也没能改变李某的想法,两人还是领了离婚证。
李某父亲对于两人离婚的事情十分不满,却也无可奈何,他认为儿媳善良持家,儿子的做法是错误的,以后一定会回心转意,于是便没让儿媳离开,让她和孩子依然住在家中。
但谁都没想到的是,随着时间的流转,女子与李某父亲在朝夕相处中产生了感情。外人听说固然不解,但在他俩看来,双方都对彼此动了心,于是商量后决定去领结婚证。
两人到民政局办手续,工作人员在进行材料审核时发现了二人的关系,十分吃惊。经过讨论后认为两人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不符合结婚的条件,不予办理结婚手续。
女子和李某父亲自然不满,遂将民政局告上了法院,希望法院撤销民政局的决定。对此,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了两人的申请。
【以案释法】
在此案件中,最让人们所惊讶的无非是公公和儿媳之间关系的转变,同时也好奇民政局做法与法院判决的合理性。

本案中,在结婚前儿媳曾查询过相关法律规定,查明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不能结婚以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
第一是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年龄;第二是当事人非自愿,可能被胁迫的情况;第三是双方存在直系亲属,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第四是一方或双方已有其他配偶;第五是患有医学不能认同结婚的疾病。
儿媳认为自己与公公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按法规说是可以结婚的。
但为什么民政局和法院会拒绝二人登记结婚的申请呢?
我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的“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规范。
显然,民政局及法院所持的态度是其二人之间的结婚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公公与儿媳之间的关系并非只关系到两人,还关系着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两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也许不违背法律,但却违背了社会道德。基于此,民政局及法院所做的决定也是符合法律及社会要求的。
也许有人认为我们应当有结婚自由的权利,男未婚女未嫁,那么两人就有资格进行结婚的决定。我国《民法典》也说明了人人都享有婚姻自主权。所谓的婚姻自主权就是每个人都依法享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他人的自由意志。

但婚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婚姻并非是两人间的一个决定,更涉及到家庭、社会风气的维护。法律中制定公序良俗的标准也就是为了对所谓的自由进行牵制,从而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除此之外,在这次事件中,男子李某及出轨对象不仅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在德行上也有欠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男子李某涉嫌重婚罪,即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不是儿戏,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出的决定。对于婚姻,首先需要顺应法规,其次也要符合习俗,也许真爱无边界,但对相关法律条文还是要保持敬畏之心,法律与道德两者缺一不可,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合法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