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刑事抗诉监督作用
有效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元 明等
目次
一、发布背景和意义
二、主要特色
三、指导意义
四、以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全面提高刑事抗诉工作质效
2023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检发布的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共有5件。为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理解和参照适用,现就案例发布背景、主要特色、指导意义等进行解读。
一、发布背景和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在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中,对司法活动、诉讼活动的监督又是重中之重。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平近**法治思想,依法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法治权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共中**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抗诉指导性案例对于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效、维护司法公正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检将编发抗诉指导性案例列入计划,第二检察厅牵头编选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历时一年多,经初审、复审、反复修改、多方征求意见及最高检案例指导委员会两次讨论,最终从各地选报的315件案例中确定了5件案例。
该批发布的5件指导性案例充分彰显了刑事抗诉的工作理念。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1号)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督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深挖漏罪漏犯,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确保罚当其罪。刘某某贩卖*品毒**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9号)深刻揭示了精准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条件,对于法院不当适用“合理怀疑”作出无罪判决的,依法提出抗诉,确保司法公正。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2号)深入贯彻了合力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坚持接续抗诉、持续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正,体现检察担当。需要注意的是,该批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具有一个突出特点,即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以个案中的能动履职、融合履职,助推诉源治理,这也是刑事抗诉新格局的重要表现。
二、主要特色
该批指导性案例从案件类型看,涉及普通犯罪、重大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从抗诉类型看,二审程序抗诉案件3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2件;从案件本身看,既有法律适用争议,又有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证据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既有轻罪抗重罪,又有无罪抗有罪,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涉及的实务问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和重要性,如被告人“零口供”案件、“合理怀疑”的认定、间接证据的审查运用、死刑适用标准以及赔偿谅解协议对量刑的影响等;从提炼规则看,5件案例共提炼抗诉规则15条,其中实体性规则6条,程序性条,工作机制条。
(一)体现了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条件和标准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对刑事抗诉制度进行规范和细化,对指导刑事抗诉工作实践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依然不少,针对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有针对性选取问题较为普遍、情况较为典型的相关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以点带面,充分说明、阐释相应的情况和问题。重点突出精准抗诉,确保抗诉效果,强调抗诉的必要性条件,健全完善抗诉工作业务指导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二)彰显了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价值
刑事抗诉制度蕴含的制度价值以及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活动所发挥的使命、担当作用,需要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并逐步提升。当前抗诉制度在发挥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统一适用的传统价值功能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拓展了新的功能。其一,在基本功能层面,追求从个案纠错到类案纠偏的转变。其二,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功能外,更加注重抗诉制度的社会效果。其三,更加凸显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义务,抗诉不仅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职责。该批指导性案例,重在彰显上述价值功能,通过案例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牢固树立监督意识,着力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质量和成效,通过检法对抗性的“交锋”,凸显抗诉制度效果。
(三)突出了刑事抗诉制度与促进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
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诉源治理是刑事审判监督充分履职的重要方面。通过刑事抗诉案件的办理,做到精准监督,通过办理一案促进解决一类问题,通过办理一案发现社会治理漏洞并加以改进,通过办理一案强化政治担当、法治担当、检察担当,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5件案例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刑事抗诉与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例如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8号),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全社会一体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又如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的同时,针对骗购精神类药物的管理漏洞,依法向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开展药品使用管理专项整治,出台精神类药物管理规范,深度参与社会治理。
三、指导意义
(一)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8号)
针对刑事案件常见的赔偿谅解从宽处罚情节,该案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对赔偿谅解协议作实质性审查,从谅解主体是否适格、谅解意愿是否自愿真实、谅解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附有不合理条件等方面准确判断。该案被告人王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品毒**犯罪,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为掩盖*品毒**犯罪而*力暴**殴打致未成年人死亡,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应当坚决依法适用死刑。即使该案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了谅解协议,也不足以从宽处罚。检察机关在办理审判监督案件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做到既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又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推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帮扶。
(二)刘某某贩卖*品毒**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79号)
近年来,因案件存在合理怀疑而判决无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是检察实务中遇到的难题。检察机关要根据案件证据情况,认真审查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确有必要的,应补充完善证据,以充分支持抗诉意见和理由。同时,对于二审抗诉案件,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如果法院二审直接改判一审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有罪,属于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以发回重审为宜。该案中指出,对于查清事实后足以定罪量刑的抗诉案件,如果未超出起诉指控范围的,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补充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依法直接改判,这是综合考虑诉讼经济原则和*权人**保障的结果。而且该案被告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后,还专门约见承办检察官,不仅认罪悔罪,还指认了自己的*品毒**上家,充分展示了二审直接改判后取得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仅承认盗窃行为,否认实施在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致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抢劫行为,其对于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完全予以否认。在这个意义上讲,该案属于“零口供”案件。如何有效指控和证明犯罪?间接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该案例的指导意义之一就在于此。对于主要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要综合在案证据进行相互印证、运用证据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等准确认定。对每一个间接证据,均要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挖掘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增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要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注重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着重发挥电子数据在指控证明犯罪、完善证据链条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案例的指导意义之二在于,对于二审抗诉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存在漏罪线索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该案在研究讨论过程中,也存在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而对于漏罪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检察机关另行起诉。笔者认为,一方面,该案在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查证属实后,可以建议法院发回重审,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重审法院并案审理,数罪并罚;另一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对原判事实不清的,可以发回重审(该案例在抗诉程序、审理程序上与检例第179号存在呼应对照的关系,更加具有指导性和示范引领意义),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发回重审的处理方式更加高质高效,有利于实现量刑平衡,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1号)
该案明确提出,对于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监督纠正的,可以由作出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程序问题,是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争议问题。有观点认为,该案一审判决生效是基于二审裁定,因此,对案件生效裁判的抗诉,应当由作出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就此问题,我们专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沟通,并达成共识。在该批指导性案例先后两次征求最高法意见时,最高法对此均无异议。这一程序问题的解决,是该批指导性案例的亮点之一。此外,该案例在如何做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方面,也具有重要示范引领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再审抗诉案件、开展审判监督的同时,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融合发力,开展了自行侦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强化能动履职,将检察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延伸,推进源头防治,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五)宋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再审抗诉案(检例第182号)
该案例是个“小案件”,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常见多发案件,而且是轻罪案件。在案例编选过程中,就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历时6年由无罪抗诉改判拘役六个月,投入大量司法资源,“得不偿失”。笔者认为,“小案件”体现的是检察担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检察为民的情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该案被告人宋某某是政府公职人员,面对扎实的事实证据拒不认罪;该案就同一专门性问题前后出具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且彼此矛盾;该案两次发回重审,两次一审判决无罪。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放弃监督就是失职,因此,对于“小案件”锲而不舍,接续抗诉,持续监督,确保案件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此外,检察办案中,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该案提出,要强化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如果发现案件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的,检察机关对于鉴定意见要加强分析比对和判断鉴别,从鉴定主体的合规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及分析论证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依法决定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进行反向审视。对不起诉决定的备案审查机制,就是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要通过抗诉环节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再审视、再审查,发现捕诉工作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深入分析和查找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升办案质量。
四、以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 ,
全面提高刑事抗诉工作质效
检察机关要以此次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抗诉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突出指导性案例引领示范和推动司法理念跟进更新的重要作用,切实把蕴含其中的理念方法用于指导办案。一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既要敢于监督,对抗诉理由充分且有必要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又要讲求监督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手段,实现监督效果。二是依法能动履职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做到讲政治与*法讲**治的有机统一。三是将检察履职行为和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的需求有机结合,提高以人民为中心的行动自觉,凸显司法为民理念。
其次,聚焦价值取向,妥善把握刑事抗诉指导性案例指导实践的功能作用。一是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办理精品抗诉案件,对一定范围、一定类型的抗诉案件办理标准、办案尺度进行有效统一,确保抗诉案件办理质效。二是坚持客观公正。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的国家追诉者,也是无辜者的权益保护人,还是公平正义的守护人。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和标准的,要坚决予以抗诉;对于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应当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提升监督实效。以精品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以精品个案的影响力推动同类问题的深层次解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再次,将监督重点从硬伤错误型向疑难争议类拓展,着力解决类案不同判、标准不明确、严重侵害诉讼当事人正当权益等方面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坚持精准抗诉。抗准、抗赢,夯实抗诉基础。对证据不扎实的抗诉案件,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保证案件质量。二是上下级检察院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准发力,合力监督。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要重点关注抗诉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问题以及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问题,加强综合业务指导和条线指导;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要重点关注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确保刑事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三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研究,对监督标准的认定,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与书面纠正违法适用标准的区分,类案再审检察建议制发程序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促进研究成果实务化。
最后,完善配套机制。一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联动和上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在线索移送、数据研判、联合调研、信息互通等方面,加强与案件管理、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良性互动。规范拟提出、提请抗诉案件请示汇报程序,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机制。上级检察院除针对抗诉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进行系统分析,依法对抗点不准确、有遗漏的案件变更或增加抗诉理由。二是建立刑事抗诉案件的反向审视机制,通过办理抗诉案件发现捕诉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规范和提高。三是强化大数据赋能刑事审判监督。充分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案系统等平台,构建刑事判决结果比对数据库,深入挖掘司法裁判在类案定性错误、同案不同判、分案量刑失衡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内部数据获取的即时性和外部数据获取的全面性,不断拓展刑事审判监督新路径。全面提炼常见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的监督规则,深度开发监督模型,为审判监督通用模型平台化打下坚实基础。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张建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张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唐守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3期)
[责任编辑:刘蕊]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