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120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借款费用及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业务。
一、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二)准予扣除的借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1.不需要资本化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三)利息支出的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扣除:
1.与金融企业有关的利息费用扣除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额*款贷**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
(3)非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2.非金融企业间利息费用扣除
(1)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同期同类*款贷**利率
同期同类*款贷**利率是指在*款贷**期限、*款贷**金额、*款贷**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款贷**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款贷**利率。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的扣除
(1)扣除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2)规定的比例
规定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3)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的内容
该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5)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上述条件准予扣除的部分同样不允许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
(四)借款费用扣除的其他规定
关于借款费用扣除的其他规定如下:
1.个人借款
(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款贷**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于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二是借款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政策依据
以上内容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数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1)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3.融资而发生的费用
(1)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款贷**、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二、汇兑损失的税前扣除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