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保障就业者、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全省检察机关结合“主题教育”和省委“三个年”活动要求,积极开展“稳就业、治欠薪”专项行动,针对性解决就业创业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力,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联合新闻宣传处开辟 【守护民生 安“薪”就业】 专栏,围绕普法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培树、成效经验总结、干警风采展示等内容,征集发布优秀作品,敬请持续关注。








用工方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遭遇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切记*薪讨**要合法不要冲动,不管是恶意欠薪还是恶意*薪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要依法理性*薪讨**,提高法治意识,在工作中要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也将立足检察职能,以实际行动保障就业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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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