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九零后、零零后开始结婚生子,对于小孩的成长方式与七零后、八零后的父母产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些年轻的父母受到新时代的影响,为了追求时髦,对于小孩的姓名也是天马行空,花样百出。
那么,在我国姓名是否能随随便便取呢?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些简单的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摘要】
吕某与其妻子,两位都是文艺创作者,这不,对刚出生不久的女儿的名字,夫妻两也决定创作一番,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给女儿取名“北雁云依”。
随即吕某在女儿出生后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按照山东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但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燕山派出所拒绝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

吕某认为,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他们为孩子起的名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予上户口。
遂于2009年12月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将燕山派出所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姓名权条款的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分歧,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故历下法院于2010年3月裁定中止审理并将情况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后经最高院讨论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历下法院依照《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以案释法】
一、《民法典》新规下是否可以随意起名,有对姓名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从上述的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可以决定自己用什么名字。但是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也就是说,我们的姓氏是要依法法律法规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北雁云依”并不是吴先生和其妻子的姓氏,自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公安部是有权拒绝登记的。

二、为什么法律法规会限制姓名的自由权?
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无利于社会和他人,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在我国,姓氏承载了对血缘的传承、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而名字则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
中国人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
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总结】
姓名作为一种符号,一旦归属于特定主体,自然就衍生了一定的利益,于是姓从名中分离出来,作为姓氏独立存在,目的是维系家族利益和识别不同家族以免同族*亲近**繁殖。
而到了流动性比较大的社会,基于方便为公民提供服务的需要,同时防范损害发生,姓名登记和管理制度也就产生了。
因此,为了方便管理,不仅是取名,更改姓名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这是个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