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原产地认定标准 (日本的地理标志)

■概念

原产地制度是指,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地的标示、原产地证明书签发、其他依据其效果等规定体系的统称。

原产地证明制度是指,以证明书证明交易商品的特定国家为原产地的制度。一般而言是为了享受关税上的优惠税率而出口国机构签发的证明书面(如FTA、EPA、GSP等)。为特惠税率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等事宜非为强制性事项,只是没有原产地证明书将享受不到优惠税率而已。

原产地标示制度(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是指,在进出口流通或在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将其产品的原产地是为何处等事项标示等事宜是否带有强制性规定,标示方法如何,如不标示将会产生何种后果等体系化加以规定的制度。原产地标示制度与是否可享受优惠税率无关,主要是为了确立贸易只需而规定的制度。

原产地规定是指,判断国际贸易上交易的特定商品,生产或制造于何国等的标准。

以下以日本的原产地标制度为中心加以说明。

■日本的原产地标示制度的特征

理解日本的原产地标示制度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将此制度整理成下列所示内容,以供简单参考。

1)进口通关阶段不问原产地标示与否

从国外将某种货物进口到日本时,在进口阶段(特别是通关阶段)上原产地标示与否将不会产生问题。因此,没有原产地标示起码不会在进口阶段产生问题。(日本关税法第71条相反的解释)

※原产地标示是否为进口通关阶段的要件与否,依据各国制度而不同。

ㅇ原则上在所有物品强制性标示原产地的国家(美国等)

ㅇ将强制性标示对象按商品另行规定的国家或地区(韩国、中国台湾等)

ㅇ原产地标示与否与进口通关无关的国家(日本等)

2)但一旦标示原产地一定要正确标示。

如上述说明,在日本进口时原产地标示与否虽然没有被强制性规定,但一旦标示就要标示真实的原产地。标示虚伪原产地或可诱发误认的原产地标示,将会禁止其进口。(日本关税法第71条)

海关对有虚伪、有误认顾虑原产地标示物品,将会下令其改正或直接下令其退运。

3)在日本国内流通阶段有需强制性标示原产地的商品。

在进口到日本后在其国内流通时,依据法令规定需要强制性标示其原产地的代表性商品为食品类。

另外,依据同种企业的公平竞争规约,在日本国内流通时,有事实上强制性规定标示原产地的商品。

理论上在进口时不标示原产地,在国内流通阶段标示原产地即可,但如相关物品数量多,将会带来不少麻烦相关支出的费用也会比较多。因此,直接在进口前进行标示原产地等作业会相对简单一些。从这种观点上看,事实上对特定商品在进口阶段就可以视为规定了强制性标示的义务。

4)有业界自律规定

与词意相同,涉及同种商品的企业<自律>性的签订了公平竞争规约,约定对特定商品强制性的标示其原产地。这种制度在其他国家较为少见。

但是,这种自律性的规定的得到了国家的认可,违反其规定时将受到相应的罚款、勒令退出协会等处罚。因此,这制度实际上带有强制性的效力。

■强制性原产地标示对象商品 (适用于在日本国内销售、流通阶段)

1.食品类 - JAS法上标示对象

☉依据

ㅇJAS (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 法是指,"日本农林规格等相关法律"的别称。该法原名为《农林物资的规格化及品质标示适当化相关法律》,从2018.4.1起改为该名称。

ㅇJAS法上规定了对食品等农水产物的名称、原料、原产地标示等相关事项(JAS法第19条的13,19条的13的2)。根据此项内容消费者厅或农林水产省发布告示,要求包括原产地标示的具体性质量标识。

ㅇ依据此告示,规定进口商(当然包括制造企业、加工企业、包装企业、销售业者)应标示名称、原料名等品质相关事项和原产地(原产国)等。当然,此类告示旨在国内流通阶段强制性规定标示制度。

ㅇ依据上述告示,与关税法上进口通关阶段没有原产地标示义务的关系相抵触。但是,上述告示上并没有有关于进口通关阶段需要标示原产地的内容。另外,与关税法相比,告示是下级法令,因此可以认定并非在通关阶段强制性规定其标示原产地,最为妥当。

ㅇ但是,在现实上进口国内流通阶段要求强制性标示原产地的食品等商品时,如没有标示原产地海关通关流程会变的比较繁杂,因此从各方面考虑而看在进口前事先按要求标示原产地,有利于进口商。

☉标示内容及标示场所

进口食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应以一般广为熟知的国名或地名进行标示。非为进口商品的日本国内产商品,应记载国内产或记载都、道、府、县名称即可。

原产地标示以外标识事项虽然按商品种类不同,但主要共同适用的为品名、原料名、内容量、流通期限、销售者名称、转基因食品与否等事项。

标示场所为有关物品的容器、包装、瓶装、罐等容易识别的地方。

☉强制性标示对象商品

1)新鲜食品 (新鲜食品品质标示标准 - 农水产省告示)

①农产物

(收获后实施调整、筛选、洗净的,包括简单切割的和单纯冷藏、冷冻的)

ㅇ粮谷

ㅇ麦类

ㅇ杂粮

ㅇ豆类

ㅇ蔬菜

ㅇ水果

ㅇ包括蘑菇类、野菜类、竹笋等

ㅇ其他农食品 (糖料作物、马铃薯类、未加工饮料作物、香料原料、其他未分类的农食品等)

②畜产物

(包括简单切割、切成薄片、单纯冷藏或冷冻)

ㅇ肉类

ㅇ奶牛

ㅇ食用鸟蛋

ㅇ其他畜产食品

③水产物

(包括冷藏、冷冻、生、生鱼片、切块、用鱼片制成的)

ㅇ鱼类

ㅇ贝类

ㅇ水产动物类

ㅇ海洋哺乳动物类

ㅇ藻类

2) 加工食品 (加工食品品质标示标准 - 消费厅告示)

ㅇ精制大麦

ㅇ粮谷粉类

ㅇ淀粉

ㅇ蔬菜加工品

ㅇ水果加工品

ㅇ茶、咖啡及可可豆制品

ㅇ香料

ㅇ面类、面包类

ㅇ谷物加工品

ㅇ饼干类

ㅇ豆类制造品

ㅇ糖类

ㅇ其他农产加工品

ㅇ食用肉类制品

ㅇ乳制品

ㅇ加工蛋制品

ㅇ其他畜产加工品

ㅇ蜂蜜、其他畜产加工食品

ㅇ加工海鲜

ㅇ加工海藻类

ㅇ其他水产加工食品

ㅇ调味料及汤

ㅇ食用油脂

ㅇ调味食品

ㅇ其他加工食品

ㅇ饮料等

3)转基因食品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加工食品标示标准 - 消费者厅)

ㅇ豆(包括豌豆和豆芽)

ㅇ玉米

ㅇ土豆

ㅇ菜子

ㅇ棉籽

ㅇ紫花苜蓿

ㅇ甜菜

ㅇ木瓜

2.依据公平竞争规约的原产地标示

☉ 公平竞争规约的依据、概念

不当竞争品类及不当标示防止法(第12条)上规定<经营人通过获得对产品的标示事项或的总理和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证,为了防止以不正当的方式诱引消费者,确保小消费者独立自主的选择和经营人之间平平的竞争,可签订相关协定或设定其协定>。

公平竞争规约是指,依据上述法律同种经营者间自律性制定了,提供赠品或对产品标示等相关规定,并承诺遵守此规约的,带有自律性的规定。

现在,对于产品的标示约有70余个品目群有获得政府认证的规定。

☉公平竞争规约的意义

公平竞争规约是,将业界自律制定的规定政府加以认证制度。其加入或退出又比较自由,因此严格来说与原产地标示义务并无相关。

但是,因为有在同种业界的领先企业加入规约的一点,加入规约的人如遵守规约将不适用的垄断禁止法,可以经营销售活动的一点,可获得销售者信赖等诸多长处,大部分企业都会积极参与,其现实性的影响力绝不小。

另外,一旦加入规约,如违反相关规约,将会有对违规的调查、警告措施、征收违约金、退出、要求消费者厅调查等制裁手段,因此规约内容事实上具有强制性。(这种制度是在国外其他国家难以见到的特有的制度。)

☉公平竞争规约和原产地标示义务

ㅇ即使是规约上规定需强制性标示原产地的物品,进口通关时其原产地标示不会成为通关要件。因为规约只不过是业则自律性指定的一种约定。

ㅇ但是,进口后在日本国内流通的过程中,如不遵守规约上的原产地标示义务,限于加入规约的企业将从协议会受到征收违约金等相关制裁。

☉ 公平竞争规约上原产地标示义务品目群

现在,有原产地标示条款的品目群如下。按各条款别规定有原产地标示事项及标示义务。

业种

条款名称

食品一般

饮用牛奶

食品一般

乳酸发酵饮料

食品一般

灭菌乳酸饮料

食品一般

天然干酪、加工干酪、奶酪食品

食品一般

冰淇淋类

食品一般

蜂蜜类

食品一般

蜂王浆

食品一般

(调味品)明太子食品

食品一般

鲣鱼干

食品一般

食品 紫菜(食用紫菜)

食品一般

食品 罐头(食用罐头)

食品一般

西红柿加工品

食品一般

芥末粉

食品一般

生面类

食品一般

饼干类

食品一般

巧克力类

食品一般

利用巧克力食品

食品一般

口香糖

食品一般

冷冻豆腐

食品一般

食品一般

果汁饮料等

食品一般

咖啡饮料等

食品一般

普通咖啡、速溶咖啡

食品一般

合成柠檬

食品一般

豆油类

食品一般

人造奶油类

食品一般

观光纪念品

食品一般

火腿、香肠类

食品一般

包装面包

食品一般

方便面

食品一般

大酱

食品一般

调料类

食品一般

酱油

食品一般

黑醋 - 日本的酿造醋

食品一般

食用盐

食品一般

食用肉

食品一般

鸡蛋

酒类

啤酒

酒类

进口啤酒

酒类

威士忌

酒类

进口威士忌

酒类

快速蒸馏烧酒

酒类

烧酒 - 冲绳岛特产品烧酒

酒类

酒类零售业

日用品

外套(羽织)的装饰绳

日用品

眼镜类

家庭用品

家电产品制造业

家庭用品

家电产品零售业

医药品、化妆品等

化妆品

医药品、化妆品等

美容香皂

医药品、化妆品等

洗涤剂、家用肥皂

医药品、化妆品等

牙膏类

医药品、化妆品等

防虫剂

汽车等

汽车

汽车等

摩托车

汽车等

轮胎

汽车等

农业机械

其他

宠物食品

其他

鱼竿

其他

钢琴

其他

电子键盘乐器

其他

运用用品

其他

记录媒体产品

服务业

指定汽车教学业

服务业

募集行计划履行

服务业

银行业

房地产

房地产

※按业种的公平竞争规约的详细内容可在 <社团法人全国公正取引协议会连合会> 网站上进行确认。 < http://www.jfftc.org >

■原产地标示方法等

因日本的原产地标示义务没有形成一般化,所以没有积极规定原产地标示方法。但在许多法令上以列举不当标示事例或可认定事例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情况较多。

1)关税法上标示方法

关税法上标示方法,在关税关系基本法规上消极的做了一些规定。在所标示的语言上规定,即使产品时国外生产的物品,如有被误认为日本产的顾虑时,也应该将用日本语标示。修改虚伪或误认标示时,应标示的牢固。

2)进出口贸易法上的标示方法

如被发现有虚伪原产地标示,将下令消除或更正国名(地名),并会要求与商标名一同标示原产地。此时,不可只为了单纯的通关将原产地标示成出口后可容易去除的标示。

3)不当赠品类及不当标示防止法上的标示方法

在此处对关于原产地不当标示,制定有较为详细的标示方法,将其内容简单概括则如下。

ㅇ标示媒介:没有一般性限制。但有诱发误认标示时,要与其标示相同的媒介进行标示。

ㅇ标示位置:没有一般性限制。但有诱发误认标示时,要在商品、容器、包装或检附于此的物品(商标、标签等)等的显而易见的地方进行标示。

ㅇ标示语言:没有一般性限制。但有诱发误认标示或即使是标示原产地也难以辨别其原产地时,要将原产地名和其商品的关系用日本语进行标示。

4)一般性的原产地标示方法

是否为正确的标示,最终还是、决定于是否会让购买者产生混淆、误认的顾虑与否。日本国内产物品标示成(都、道、府、县)的名称或标示成<国内产>即可。

如为国外产的物品,一般性的标示方法则如下。一般以日本语、汉字、英文进行标示。

ㅇ原产地:国名或国名产

ㅇMade in 国名或 Product of 国名

ㅇMade by 物品制造商的公司名、地址、国名

ㅇ因进口物品太小,无法用上述方法标示时,可只标示其国名

ㅇ可允许标示成Brewed in 国名, Distilled in 国名, Manufactured by 国名, Produced in 国名, Fabricated in 国名等不会误认其原产地的方式进行标示。

ㅇ物品的主要零部件的原产地不同时,可分别标示其原产地。

ㅇ最终购买者对进口物品没有误认原产地的情况下,可用广为人知的国家名或地区名进行原产地标示。(如US, USA, Swiss, Holland, UK等)

ㅇ殖民地或在一国享有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域,应另行标示其原产地。(如: Hong Kong, Macao, Guam, Samoa Islands, Virgin Islands等)

ㅇ区域性、地域性、国际性经济、政治合作组织、不能视为原产地将其标示在货物上。 (如: EU、 NAFTA、 ASEAN、 MERCOSUR、 COMESA)

5)原产地的徐伟表示、误认顾虑标示等事例

原产地的虚伪标示,只将其判断为真实或虚假即可,区分相对比较明确。但是,有误认顾虑的标示,需依据其每个个案判断允许范围,因此绝非简一事。举几个误认顾虑或不当标示的例子如下。

ㅇ在服装上标示面料的生产地时 : Fabric made in England

ㅇ只标示原材料的出口国时 : Material, imported from France

ㅇ单纯标识为 Italy/Japan等时

ㅇ标示有非实际原产地的国家名,以Imported from France, Licensed by US等标示时

ㅇ用非实际原产地国家的*旗国**代替原产地标示时

■ 对原产地虚伪标示等的管制

即使非强制性原产地标示对象,如一旦标示原产地,将严格管制虚伪标示或可诱发误认的原产地标示。

在日本对进口物品的虚伪标示等的管制规定在了关税法上,对出口物品的虚伪标示等的管制规定在了进出口贸易法上。

1)依据关税法上的虚伪标示进口物品等管制

关税法上的管制对象为<直接或间接进行虚伪标示或产生误认的外国物品>,因此如为进口物品则不管是耗材或原材料都将成为其对象。

关税法上对原产地虚为标示或引发误认的物品,海关可下令消除其标示、更正或将其货物直接退运(第71条及第78条)。另外,进口申报人如在指定期限内不遵从其命令,将会扣留其物品(第87条),并在消除其虚伪标示或产生误认的标示后,进行公开变卖(第88条)。

2)依据进出口贸易法上的虚伪标示出口管制

进出口贸易法为,4个不公正出口贸易类型之一,以出口贸易上虚伪原产地标示物品为其根据,违反此规定时经济产业省长官可在1年为限下令停止其出口(4条)。

出口物品上发现有虚伪原产地标示时,将会下令消除或更正国名(地名),并会要求与商标名一同标示原产地。此时,不可只为了单纯的通关将原产地标示成出口后可容易去除的标示。

3)外汇与外贸法上的误认标示出口管制

外汇与外贸法上规定,对误认标示物品经济产业省长官可下令禁止其出口,并对没有经济产业省长官批准擅自出口误认原产地标示的出口商,追问刑事责任或处相应的罚款。

4)依据不当竞争防止法的管制

不当竞争防止法上,以虚伪标示原产地和出处误认标示为根据,因此类行为对在经营上侵害他人利益的侵害人,可要求停止或预防制止其行为,并可向侵害人要求进行损害赔偿。

5)依据不当赠品类及不当标示防止法的管制

此法在商品及领域的贸易中,禁止施加公正贸易委员会指定的不当标示。可对违反此规定的营业人下令停止其行为或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另外,依据此法定制有公平竞争规约(标示规约)时,可对原产地虚伪标示实施警告措施或征收违约金等相关措施。

■原产地认定标准

☉概要

理论上为了规定强制性标示原产地(原产国)或判定虚伪标示、误认标示等,应有以何种标准判定其原产地的相关标标准。

但是,对原产地(特别是原产国)认定标准世界上,则无完全统一的标准。尽管如此,确定进出口物品原产地的事宜,不仅对国家也对进出口利益管理人非常之重要。因此,世界各国都自行规定了一套认定标准或依据国际性公约制定了其原产地认定标准。

认定原产地的标准,根据是否给予特惠优待、管制法令的宗旨、国际间协定的内容、按商品的特定等不同。依据WTO协定文,通用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如下。像这样的标准反映在了日本的关税法等相关法律上。

☉完全原产标准(Wholly obtained goods rule)

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如在一国开采的矿物、植物。水产物等。

☉实质性改变标准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rule)

货物必须在出口国经过最后一道的实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以下方法。

1)改变税则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rule)

是指将HS编码的变更认定为实质性改变的原则。但是,税则中改变到几位数视为实质性改变,则按各国都有所不同。日本以HS编码4位变更视为实质性变更。(如韩国则采取6位变更的标准)

2)增值标准(Value added rule)

是指对特定品目,在考虑其物品采购、生产、加工等作业中的附加价值认定其原产地的原则。将站多少附加价值百分比的国家为其原产地,按商品有所不同。

3)加工工程标准(Specific Process rule)

特定物品时,即使是没有改变HS编码,视经过特定工程的国家为原产地的原则。纤维产品、合金、金属加工等经常适用此标准。

■其他

明确了解日本的原产地标示制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在与日本的贸易往来中,事前调查自己涉及的商品是否为流通阶段中的强制性标示对象或是否在公平竞争规约中有标示规定等后,尽量将其标示正确、真实,为最可取的方法。

关注ITsilkroad了解更多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