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拒执罪 (以案释法邮寄方式贩卖毒品)

以案释法的赔偿,以案释法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盛某接受吸毒人员李某的请托,为其代购甲基苯丙胺(*毒冰**)。盛某从“新哥”(在逃)手中以400元现金的价格购买了0.7克*品毒***毒冰**后,将*品毒**带回关市,并在关市电视台附近将*毒冰**交给李某,随后二人共同吸食*毒冰**。在吸毒过程中,盛某要求李某支付毒资,李某遂通过微信向盛某转账480元作为毒资。另查明,被告人盛某在侦查机关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在获得援助律师的法律援助并听取法律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向他人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毒冰**)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品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某犯贩卖*品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和庭审中,被告人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盛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人盛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被告人盛某收取的毒资48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的赔偿,以案释法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如今,*品毒**代购行为日益增加,许多吸毒人员通过居间帮助其他吸毒人员购买*品毒**的方式从中获取毒资。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我国对*品毒**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私走**、贩毒、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品毒**这条“红线”,千万不能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