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发放福利分录 (外购产品给员工发福利的视同销售)

作者:小晟

每逢佳节,很多小伙伴都会收到公司发放的精美礼品作为员工福利,对于我们财务人员来说,面对这样的业务时,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这里面到底会涉及到哪些财税知识点呢,今天小晟就带你一起学习一下吧!

· 举个例子

今年端午节,某大型餐饮连锁企业打算将外购的粽子作为福利品免费发放给门店员工,该批粽子含税金额11.3万元,增值税税率13%,请问会计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会计准则是怎么规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福性**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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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

我们的账务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三步:

1、公司购进粽子时:

借: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2、通知给员工发放时:

借:销售费用-福利费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性**利 11.3万

3、实际发放后: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性**利 11.3万

贷:库存商品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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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

可能有的小伙伴会问: 为什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呢?

其实这是增值税方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集体福利时,不视同销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其实除了增值税的规定外,关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会涉及到一些规定: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7号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中也提到: 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通过以上两个政策我们了解到,假如企业向员工个人发放粽子礼盒作为职工福利,则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企业买来粽子作为茶歇给员工使用,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由于是用于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无需按照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例如:将粽子用作茶歇或在食堂给员工摆放选用,这种就没有改变资产的所有权属,属于该文件所规定的内部处置资产,无需作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外购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例如:企业将外购的粽子发给员工个人作为福利,则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视同销售。这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即会计上不做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则需要视同销售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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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外购粽子给员工个人作为节日福利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个税上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上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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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上面这个小案例,小晟想告诉大家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时跟税法上的规定会存在一些不同点,导致我们的会计人员做账的时候比较纠结,其实我们大可不必纠结,因为税法跟会计法本身就是两个独立的法律,我们做账肯定还是要按照会计准则去做,涉及到税法规定的时候,我们按照税法的规定去调整就可以了。

好了,今天的知识点就分享到这里,你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