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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另行收费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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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另行收费的前提条件

——从金某诉苹果公司返还维修

费用案彰显的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0号

案情概括:

金某2017年7月在京东网购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却频出故障。同年12月18日,金某将该电脑送至苹果公司南京东路店维修,12月26日,该店向金某出具维修收据,载明:维修配件XX元,劳务费XX元,共计443.83元。金某支付了该费用,之后金某在京东网将该电脑退货,同时诉苹果(上海)公司要求退还该维修费用。

苹果公司在本案中抗辩称,该电脑故障系金某外力损坏所致,且其已支付了维修费,本案应属维修合同纠纷,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文件与电子签名截图及系争电脑的照片。但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收费前向金某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与证明程序——即:以正当程序向金某证明与说明了其完整的维修记录及过程。同时,苹果公司未能就电脑系外力损坏完成举证责任。

裁判: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上海第一中院二审改判为,撤销一审判决,判苹果公司全额返还金某维修费用。

解析:

①合同的性质:在三包期内,基于通常消费者若拒绝支付商家要求的维修价款则无法取回所有物的考量,金某支付维修款项,并不足以推定其存在有偿维修的意思表示。进而,金某到苹果店维修,本身即是对苹果公司三包服务要约的承诺,故,双方之间的三包服务合意已达成,而非有偿维修合同。

②本案二审的处理严格秉持了正当程序原则,而后者是三包服务合同的法定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理念,其要义有二: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处分之前,应告之以处分根据、理由、并听取其申辩意见。

今天在法律程序中的知情权、辩论制度和听证制度,正是从这个正当程序原则中衍生而来。

③正当程序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的运用与意义。

消费者应对正当程序原则所赋予自己的权利充分使用,且这是一项法定权利。

尽管如今个体表达自由与信息传播以及用户对商家的评价信息,对原有的市场交易关系带来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基于对技术、信息、资源的掌控之不同,社会分工专业化与技术化的加深,风险负担与易受损害的不同,经营者的相对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仍是一个基本的常态,这也是立法须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的内涵所在。

进而,微型计算机维修行业这类技术性更强的专业领域,其故障原因及维修方法更非普通消费者所能识别与查证,而此时如果修理者没有履行基本的证明与告知程序,消费者则从无从判断收费行为是否合理以及是否符合三包条款。

亦正是基于这个正当程序原则与消费者特殊保护原则的双重理念下,作为本案处理中的专业依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设置了如下规定,“第六条:原则上针对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责修理业务,经营者依法须履行维修、记录义务以及交验义务;针对三包责任范围外的收费修理业务,还应当依法履行合理告知及证明程序。”;“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维修记录,记录故障、修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微型计算机商品和维修记录。”

在本案中,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是缺少金某的签名,或是形成时间晚于维修结束时间,或是缺乏检测与维修过程的内容记载,因而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正当程序,亦即,其不能证明案涉的苹果电脑质量问题属三包责任范围之外。故其无权另行收取维修费用,其已收取的费用性质属不当得利。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之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即适用了该条规定。这里是一个重点,因为与之对应的是,如果超出保修期的话,则应由消费者承担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虽然这并不免除商家应履行的正当程序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7辑,编写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黄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罗静)

九重台发布

2023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