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川18刑申6号
陈信俊 :
你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不服(2015)雅刑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涉案金额应为25万元,而非40万元;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
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17日,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贵州一建 )*党**委任命刘美洪为贵州一建雅安分公司经理,聘期一年,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3年7月,刘美洪得知九龙水库工程将进行公开招标后,找到贵州一建副总经理杨灼,提出 以中水七局的名义投标 ,在得到杨灼的同意后,刘美洪于2013年7月31日以贵州一建雅安分公司的名义与中水七局市场开发部主任李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 中水七局投标九龙水库工程,项目中标后由贵州一建雅安分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 中水七局将收取3%的管理费 ,协议生效后向中水七局交纳 160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协议签订后,刘美洪找到贵州一建成都分公司办公室郑涯,提出要打160万元保证金给中水七局,郑涯请示杨灼后,于当日打款160万元到中水七局账户。为确保中水七局中标九龙水库工程,刘美洪找到王韦佳,双方达成协议,即由王韦佳等人帮助中水七局中标九龙水库工程,刘美洪给付 中标价3%的好处费 。
为帮助中水七局中标九龙水库工程,王韦佳找到曹锟,曹锟找余小军,余小军又找到王旭波,王旭波找到邱博文(化名李红建),邱博文当即将帮中水七局中标九龙水库工程一事告知鲜奇勇,鲜奇勇与季辉(在逃)联系,季辉答应在九龙水库工程 评标前提供评标专家姓名及手机号 ,要价是 100万元 ,鲜奇勇叫邱博文向王旭波要价 200万元 。( 当时我就震惊了!倒手一下评标专家信息,直接从100万元翻成了200万元!专家才分了几个钱?可是提供专家信息的人,拿了多少钱?——点评内容,非原文 )
2013年8月8日上午,九龙水库工程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刘美洪安排詹学英取出 80万元 ,蒋炳麟、杨联君各拿出10万元共计 100万元 ,由蒋炳麟等人送到成都罗曼假日酒店,通过简保洪交给王韦佳、曹锟。王韦佳、曹锟为刘美洪垫支 50万 元,并告知邱博文已准备 150万元 ,剩余的下来补齐。邱博文将该情况告诉了鲜奇勇,鲜奇勇表示同意。周治全受邱博文的安排到成都罗曼假日酒店检验王韦佳等人资金的到位情况,并在中水七局中标后拿走现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出九龙水库工程的评标专家后, 季辉将评标专家姓名及手机号码告诉了鲜奇勇 , 鲜奇勇又告诉了邱博文 ,邱博文即安排张松、王薇 分别给评标专家联系 ,请专家在评标时关照中水七局,承诺事成之后给予感谢。张松联系了评标专家狄和芳、楼日新,王薇联系了评标专家孙章力。评标专家 李华明确拒绝 ,评标专家 张*勇尚**没有联系上 。为提高中水七局的中标几率,邱博文打电话给王旭波,叫其想办法联系张*勇尚**帮忙, 少收好处费20万元 ,邱博文将该情况告诉了鲜奇勇。王旭波立即给余小军打电话联系,余小军将该情况告诉了曹锟、王韦佳,同时打电话给杨劲梅,叫杨劲梅联系张*勇尚**帮忙,承诺事成后给张*勇尚** 好处费15万元 ,给杨劲梅 好处费5万元 。杨劲梅同意后便打电话给张*勇尚**,张*勇尚**接到电话后 未明确表态 。同时,王韦佳找到陈信俊,叫陈信俊请张*勇尚**帮忙,承诺事成后给张*勇尚**的 好处费从15万元增加到25万元 ,后来 又增加到40万元 ,给陈信俊好处费5万元。陈信俊打电话给张*勇尚**,请求关照中水七局, 给予的好处费从15万元增加到25万元。好处费增加到40万元,陈信俊并未告知张*勇尚**。 王韦佳得知余小军找中间人联系张*勇尚**帮忙后,告知余小军不用他找的中间人,认可给付中间人的好处费。
在评标过程中, 参与竞标的其他五家单位均以各种理由被废掉 ,中水七局成为九龙水库工程的 唯一中标候选人 ,孙章力、狄和芳,以及评标专家张*勇尚**、楼日新均在评标结果上签字同意, 评标专家李华签了保留意见 。中水七局中标后,邱博文安排周治全拿走现金 150万元 。为感谢孙章力、狄和芳、楼日新等专家在评标时帮忙。当天下午,邱博文安排王薇送给孙章力 10万元 ,安排张松送给狄和芳 10万元 ,送给楼日新 10万元 。第二天,鲜奇勇安排邱博文和张松送给季辉 100万元 。后来,王旭波分两次给付邱博文 15万元 ,邱博文均交给了鲜奇勇。事后,邱博文分得 8万 元,周治全分得 2万 元,张松分得 2000元 ,王薇分得 2000元 。
2013年8月9日、9月10日,刘美洪安排詹学英转款 150万元 到王韦佳提供的 银行账户 ,作为中水七局中标的 好处费 。8月12日,王韦佳安排李**飞送给陈信俊 45.5万元 ,其中40万元是给张*勇尚**的好处费,5万元是给陈信俊的好处费,5000元是给陈信俊帮王韦佳检查标书的劳务费。陈信俊电话联系张*勇尚**告知好处费已经拿到,张*勇尚**称在外出差,回来再说,后张*勇尚**又称中水七局正常评标,不愿收钱。当天,王韦佳拿给余小军 10万元 ,作为余小军找的联系张*勇尚**中间人的好处费,余小军给了杨劲梅 5万元 ,自己占有 5万元 。9月10日,王韦佳安排李**飞转 好处费83万元 到王旭波妻子林香玉的 银行账户 ,王旭波取出 54万元 ,给曹锟、余小军各 27万元 ,余下的 29万元 自己占用。
2013年11月1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致函雅安市雨城区九龙水库管理局,经调取、查阅本次招投标活动的有关材料,并与省级有关部门会商研究,认为本项目评委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重新组织评标。2013年8月27日, 楼日新将收受的10万元好处费上交单位纪委 。2014年1月26日,陈信俊在四川省纪委账户存入25万元。
2013年11月20日,刘美洪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2月12日18时许,王韦佳在眉山市东坡区“江公丽景”小区外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1月13日晚,曹锟在成都“优品道”茶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1月14日上午,余小军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1月14日上午,王旭波在成都市锦江区××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1月28日,陈信俊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王韦佳打电话给自己请张*勇尚**关照中水七局,好处费从15万元增加到25万元,自己给张*勇尚**联系要求关照中水七局,给予好处费15万元。2014年2月8日13时许,杨劲梅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17日上午,狄和芳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19日上午,孙章力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3月14日13时许,邱博文在南充市高坪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3月8日9时许,周治全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3月21日23时20分许,张松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天意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2014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鲜奇勇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8日,王薇在鲜奇勇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余小军退出违法所得 32万元 ,王旭波退出违法所得 29万元 ,曹锟退出违法所得 27万元 ,王旭波退出违法所得 27万元 ,鲜奇勇退出违法所得 20万元 ,陈信俊退出违法所得 20万元 ,孙章力退出违法所得 10万元 ,狄和芳退出违法所得 10万元 ,邱博文退出违法所得 8万元 ,王韦佳退出违法所得 6.5万元 ,杨劲梅退出违法所得 5万元 ,周治全退出违法所得 2万元 ,张松退出违法所得 2000元 ,王薇退出违法所得 2000元 ,共计 169.9万元 。( 莫收黑钱,非法所得收了之后也要吐出来的。遵纪守法才是保护好自己的良方!——点评内容,非原文 )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你在申诉中提出,涉案金额应为25万元,而非40万元;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查认为:你提出“收取的45.5万元中,20.5万元应当是自己两次制作标书及检查标书的费用,生效判决认定你收取5万元好处费错误”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王韦佳请你帮忙联系评标专家张*勇尚**时,已告知你除给张*勇尚**好处费40万元外,还要给其5万元的好处费。事后,王韦佳委托李**飞交给你45.5万元,其中就包括了给付你的5万元好处费和0.5万元检查标书的费用。根据王韦佳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对于你提出与王韦佳之间有待结算制作标书的费用问题与45.5万元没有关系。该申诉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生效判决明确认定,你收到王韦佳给予张*勇尚**的 好处费40万元, 由于 张*勇尚**拒绝收受而未送出 , 属犯罪未遂 ,其 犯罪金额为40万元 ,对其所涉及的犯罪未遂金额,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犯罪中,你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可减轻处罚;你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案发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生效判决的结果已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体现。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生效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抄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