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坚持公司解散原则 (法院如何协调处理公司解散案件)

法院坚持公司解散原则,法院受理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公司僵局诉讼“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在强调股东谨慎解散公司的同时,也要求法官谨慎判决解散公司。《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进一步强调了法官对待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的审慎态度。

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三个基本原则:

1.主体维持原则。一个公司从设立到成立,再到员工队伍建成、管理体系成型、产品或者服务得到市场认可,是一个复杂而又非常艰难的过程,法院一旦判决公司解散,将会导致公司主体资格消亡,这些都可能不复存在了。不仅可能造成股东设立公司成本和投资的浪费,影响股东的利益,还会影响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的利益,减少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所以,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时,首要原则是努力保持公司继续存续,特别是那些存续价值较高的公司,更应当尽力维持公司存续。

尽管以往的生效判决认为,不以公司经营良好、盈利作为否定公司僵局的理由,但一定要成为法院坚持主体维持原则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不能轻易地用一纸判决消灭一个公司、一个市场主体。

另外,对于那些不解散公司无法解决股东、董事矛盾和冲突,需判决解散公司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中区分判决生效的期限和公司解散的期限(如同判决债务履行期限),明确规定在判决生效后的某个期限届满之后公司解散(类似于判决附期限地解散公司),尽量不作或者少作判决生效公司即解散的判决,为维持公司存续提供机会。

2.穷尽救济原则。法院遵守这个原则,公司股东、董事也要遵守这个原则。落实这个原则,并不是要求股东、董事和法院用尽所有的方法,而是强调股东自力救济没有效果,法律调解也不能成功。

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即要实质审查股东、董事自力救济,也要注重调解,在救济无效时才考虑判决解散公司。

3.利益平衡原则。股东至上理论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理论要求必须照顾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有取代股东至上理论的趋势。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是解决股东矛盾和冲突的终极方式,但法院不能仅考虑这一点,还要考虑解散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哪些影响。法院要从近期和远期两个方向考虑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努力实现平衡。即不能为了解决股东矛盾和冲突判决公司解散,放任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不能为了照顾目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忽略在远期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害。

对于那些股东矛盾和冲突严重,不解散公司无法解决,同时如果解散公司将严重影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比如已经开始预售但未完工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院可以判决在房屋建设完成、交付之后公司解散(类似于附条件地解散公司)。

对于附期限和附条件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期限届满前或者条件成就前,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公司继续存续的,或者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已经自行化解了矛盾和冲突,股东要求公司继续存续的,原判决中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效文件,申请不再履行解散公司判决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公司继续存续,原判决不再履行(上诉案件也可以比照处理)。同时,还可以要求公司将原判决和现裁定一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这样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但没有损害法院的权威性,也符合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同时也更好地贯彻了主体维持原则。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专家库专家、特邀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