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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同样的罪名及金额,情节不同,结果相差悬殊。故而,争取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认定,是量刑辩护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量刑情节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聋哑盲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自首、坦白、立功,累犯。
酌定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弱势人员,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动机、手段、结果、犯罪后的态度(认罪悔罪、积极抢救、消除或减轻后果、退赃退赔、谅解、和解)、一贯表现(前科、初犯偶犯)。
二、四步计算量刑
原则: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
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 --在法定刑幅度内;
第二步:确定基准刑 ----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
第三步:调节基准刑
1.先以“连乘”模式计算-修正量刑情节
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2.后以“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计算-一般量刑情节
自首、坦白、立功、累犯、认罪、退赔、谅解、和解
计算公式:基准刑×(1±修正量刑情节A比例)×(1±修正量刑情节B比例)……×(1±一般量刑情节A比例±一般量刑情节B比例±一般量刑情节C比例……)
案例① 未成年减50%,从犯减20%,累犯加30%,自首减10%。
计算:基准刑X(1-50%)X(1-20%)X(1+30%-10%)
案例② 从犯减30%,立功减15%,认罪减10%,谅解减30%。
计算:基准刑×(1-30%)×(1-15%-10%-30%)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
调节基准刑后,按以下三种不同结果分别处理:
1.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刑相适应的,可直接确定宣告刑;有减轻情节的,在下一档量刑。
2.高于法定刑,以法定刑最高刑期确定。
3.低于法定刑,有法定减轻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直接确定。只有从轻的,以法定刑最低刑确定。
三、量刑情节汇总
1.应在法定刑限度内:
应当从重: 教唆对象为不满18的教唆犯、累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可以从轻: 超过75的故意、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预备犯、未遂犯、被教唆对象未犯罪的教唆犯、自首、立功
应当从轻: 不满18、超过75的过失、从犯
2.应当在法定刑以下:
可以减轻: 超过75的故意、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预备犯、未遂犯、被教唆对象未犯罪的教唆犯、自首、立功
应当减轻: 不满18、超过75的过失、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度、中止犯、从犯、胁从犯
3.可以在法定刑以下: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
可以免除: 聋哑人、盲人、预备犯、自首中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免除: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度、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从犯、胁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