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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和唐某两人是个啃老族,每天总想着一夜暴富的事。
这天,不知道从哪里得知的消息,说野蜂蜜经济价值高,能卖好多钱。两人一合计,后山的树上蜂窝多的不得了,这去摘几个不就发财了?
于是,按捺不住即将暴富的心,他们赶忙购买了相应装备,来到后山寻找蜂窝。

正值夏季,两人顶着烈日苦苦直寻找,忙活了一早上,连个蜜蜂都没看到。就在两人想要放弃时,他们发现前面一棵大树上有个巨大马蜂窝。
霎时间两人也不累了,心情也不颓废了,穿戴好装备就朝着蜂窝走去,没一会巨大的马蜂窝就被摘了下来。
两人抱着蜂窝边走边笑,光想着这么大的马蜂窝,肯定能换不少钱,却完全没有考虑到要处理被遗留下来的大马蜂的善后工作。这导致大马蜂,在附近嗡嗡嗡的乱飞。
也正是他们没有妥善处理这后续工作,导致他们又意外捅了一个“更大的马蜂窝”。
下午,住在附近的官奶奶路过了这里,不出意外的受到了大马蜂的攻击,因为是夏天嘛穿的薄,官奶奶多处被大马蜂蜇伤。
被蜇伤以后,官奶奶没有去医院治疗,而是回到家中休息,直到晚上,家人发现官奶奶的情况越发的严重,这才将官奶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可惜救治无效,官奶奶在当晚宣布死亡。
其实被一只马蜂蜇伤并不会引起死亡,但是被多只马蜂蛰伤,马蜂尾部的毒液同样也就增多,这时就有极大可能造成死亡,但及时治疗也可以挽回生命。
官奶奶的死亡很大原因就是送医不及时,当然这件事的始作俑者黄某和唐某也脱不了关系。
官奶奶家人得知,是由于黄某和唐某偷了马蜂窝,才导致那些大马蜂四处乱飞蛰伤并至官奶奶死亡的,于是便打电话报警,要求将两人抓走并承担责任。
可惜警方调查认为,虽然马蜂窝是两人摘的,但并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只能进行调解,无法立案。
后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协商,均不能达到一致,奶奶家属便将唐某和黄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
官奶奶家属要求唐某和黄某对此负责,并赔偿26万元。
而黄某和唐某认为,自己是摘了马蜂窝导致一些马蜂乱飞,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官奶奶就是被这些马蜂蜇伤的。
而且导致死亡是没有及时就医,他们和官奶奶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无需担责也无需赔偿。
法庭上双方各持己见,随之也出现了几个问题:
唐某和黄某是否违法?
在本案中,马蜂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唐某和黄某摘取马蜂窝不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造成官奶奶死亡并不是单纯只是被蜇伤,家人及官奶奶没有及时就医同样也是死亡的原因之一。
而且,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官奶奶就是被唐某和黄某的未及时处理的马蜂蜇伤的,因此在事实认定上并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虽然没有犯罪,但是并不说明唐某和黄某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上所说,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官奶奶是被未处理的马蜂蜇伤的,那么反过来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官奶奶不是被未处理的马蜂蜇伤的。
单从官奶奶受到的伤害,和两人的行为而言,黄某和唐某应当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的。
那么当双方都有证据,但是证据都不清的情况下,对于这类民事案件,法律提出了高度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就是,“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那么由此看来,虽然并不能直接证明官奶奶是被未处理的马蜂蜇伤的,但两人摘马蜂窝造成的后果更有可能造成蜇伤官奶奶,因此两人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官奶奶相应赔偿金。
官奶奶及家人没有及时采取就医治疗,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是需要自己承担一定责任。
首先,官奶奶虽然年纪大了,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对于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在出现风险的时候应该及时消除风险,但其明知有风险而放任风险的发生,导致最后死亡的结果,自己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同时家人在发现情况后,也没有及时选择送医治疗,没有及时做到法定身份带来的救助义务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唐某和黄某与官奶奶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唐某与黄某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官奶奶家属13万元。
事后,官奶奶家属无法接受这个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认为一审结果没有问题,于是驳回官奶奶家属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小结
黄某和唐某是真的“捅了马蜂窝”啊,他们没有做好善后工作导致他人死亡,承担相应责任也是理所应当。
而官奶奶及家人没有及时做出正确选择,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想到去挽救,最终造成这样的结果实在是让人惋惜。
在决定做一件事时,还是要考虑到它所牵扯的种种后果,因为不管是谁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是是受害方还是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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