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烟**属于国家专卖品
国家对*草烟**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
依法实行专卖管理
并实行*草烟**专卖许可证制度
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进行*草烟**专卖品的收购和运输属于违法行为
可是
偏偏有人为了高额报酬铤而走险
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草烟**案件,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案情回顾
为牟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马某龙邀约杨某(另处)、马某平(另处)、储某志(另处)一起到云南非法收购烟叶运回四川省盐边县贩卖。
2018年9月11日,四人在云南省易门县商议后决定非法收购某村委会的大量烟叶,但考虑到将烟叶运回四川风险较大,遂从朋友处联系到了被告人郑某波。
几人商议先由郑某波垫付烟叶款并负责将烟叶运送到目的地后,再将烟叶款及运费支付郑某波。郑某波答应后,找到被告人张光某、张世某,希望二人能够帮助其运输一批烟叶到攀枝花。
张光某、张世某在运输该批烟叶的过程中,途经G5京昆高速公路永仁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上述非法运输烟叶重9556公斤。
另查明,张光某、张世某、郑某波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5.75万元;马某龙非法经营的数额为6.6975万元。
判决
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光某、张世某、郑某波、马某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草烟**行政部门许可,非法收购、运输*草烟**专卖物品,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受非法侵犯,依法打击犯罪,永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光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涉案烟叶的变价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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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为获得巨额利益,*草烟**行业中存在非法收购运输烟叶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也触犯了法律红线。
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中的“非法经营”不仅表现为销售行为,还表现为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多种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侵犯了国家对特许经营的正常管理秩序,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来源:永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