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法律界定 (聚众淫乱罪如何在法律上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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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人谣言幼师卖淫又再一次让人们注意到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别看条文写得简单,实践中类似案件可很复杂。一般情况下的聚众淫乱案如下所示:

聚众淫乱案件判多少年,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约束

可是社会是复杂的,哪有这么多简单直接的状况。有的状况根本判断不出来。比如,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应当立案。有的案件是有3个人,可是只有两个人在做事,另一个人只是在看,算不算聚众淫乱?还有的案件,涉案女性是间隔一小段时间在不同地方,和不同男性发生关系。当中并无经济交易,每次双方都是你情我愿,算不算聚众淫乱?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其实立法者设计这个罪名的时候可能是受了水浒传的影响,总是以为侦查人员能正好在多人行事时,正在兴头上时抓个正着,一切都是历历在目,容不得抵赖。

聚众淫乱案件判多少年,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约束

要想达到立法者设想的场景,执法者只能采取一种手段,那就是钓鱼执法。可是钓鱼执法如果是用于抓捕大毒枭还有点可能,在聚众淫乱上不等于是在引诱别人犯罪吗?需知,人人都有色心,要是勾起别人的色心,让别人犯错,这到底有没有突破法律底线是很难说的。说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明白了,这个罪名设计得有问题。如果是不想让多人聚在一起发生*行为性**,类似于国外的性派对,最好的办法并不是设计一个不好查清查实的罪名,而且设计一个能够打击源头的罪名。就像要打击卖淫嫖娼不能直接规定卖淫罪、嫖娼罪,那样没什么效果,两个陌生男女睡在一起也不一定是卖淫嫖娼。最好的办法是打击组织卖淫,没有组织就卖不起来。

聚众淫乱案件判多少年,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约束

首先,可以在强奸罪里设立一个新罪名——奸淫罪,将多名男性奸淫妇女按该罪论处。现在刑法已经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女幼**的,不管*女幼**是否同意,直接按强奸罪定。其实打击聚众淫乱也是一个道理。对于多名男性奸淫妇女,不管参与妇女是否同意,直接按奸淫罪算。奸淫罪也不需要抓现行,只要事后能够通过约会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发生过*行为性**即可。这样就算是精虫上脑也会马上清醒,只要一个巴掌没拍起来,聚众淫乱就不可能实现,最多就只能算两人通奸偷情或者约炮。

其次,一名男性奸淫多名女性的,男性仍按奸淫罪处理,对于多名女性直接全部按失足女处理,该教育教育,确实是失足了嘛。这样看起来对男性不公平,实际上还是那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男性是买方市场,是主动性比较强的一方,可以严厉一些。

最后,要将参与女性的身份曝光,既然已经无所谓了,那就不要怕别人知道,广而告之才能让男人避而远之,否则稍微不注意就可能按强奸算。这样弄效果比直接定聚众淫乱罪来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