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正偏离界定 (政府采购投标应注意什么)

1.采购需求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2)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3)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4)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4)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

(2)采购需求要素设置“知名”、“一线”等模糊表述

(3)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4)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指定检测日期出具的检测报告;

(5)采购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要求提供中国境外市场准入认证;

(6)同一产品技术指标套用不同标准时,仅截取部分不重要技术参数,组合成不合理的技术需求,且无法对需求的合理性作出解释;

(7)将个别产品或服务满足的技术参数、不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参数;

(8)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

(9)违*政府反**采购政策设置加分项,如对本地企业、本地生产产品、本地纳税额、本地缴纳社保人员数进行加分或者价格扣除;

(10)设定的交货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11)将非定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未设置允许大于、小于等幅度的;

(12)必须引用品牌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为工程或服务中的原材料),未在引用品牌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所引用的原材料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不具有可替代性;

(13)技术要求未明确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14)商务要求未明确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15)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6)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17)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核心产品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18)强制要求供应商(代理商)提供制造商(进口货物以外)原厂质保服务承诺或授权证明材料的;

(19)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20)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1)无正当理由分标段采购;

(22)同一采购项目(标段),确定2家及以上中标、成交供应商;

(23)分标段采购的项目,限制供应商兼投;

(24)相同采购标的分标段采购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供应商可兼中(同一供应商在不同标段是否能兼中,均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理由;如不能兼中,则应当明确各标段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顺序和规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