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玻璃桡道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有关内容的疑惑

5月29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日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新行业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明确全市部分新行业、新业态和职能交叉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相关事宜。《通知》第二、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游乐设施(含玻璃悬索桥、玻璃栈道、吊桥、充气城堡、充气滑梯、蹦蹦床、卡丁车等)。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外 游乐设施 的安全监管, 我又有几个问题想请日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解答以下,以便今后更好的指导有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一是什么叫游乐设施?

二是游乐设施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三玻璃栈道是不是游乐设施?即使它没有纳入特种设备名录,难道它与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业务不相近吗?

四是目前“悬崖秋千”为纳入特种设备迈出了实质性一步,玻璃栈道还会远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新兴行业按照“业务相近”的管理原则,就这么难懂吗?

一游乐设施的定义?

以国家标准《游乐设施术语》(GB/T 20306-2017)为标准,先看看以上项目是否属于游乐设施。

关于对玻璃桡道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有关内容的疑惑

关于对玻璃桡道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有关内容的疑惑

《游乐设施术语》:

“2基本概念。2.1 游乐设施:用于人们游乐(娱乐)的设备或设施。

“2.2.1大型游乐设施: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2.2.2 小型游乐设施 :在公共场所使用,承载儿童游乐的设施,且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的大型游乐设施。如滑梯、秋千、摇马、跷跷板、攀网、转椅、室内软体等游客设施。”

“2.3.1.11 滑道类游乐设施 :用型材或槽型材料制成,呈坡型铺设或架设在地面上,由乘客操纵滑车沿固定线路滑行的游乐设施。”

“4.7.2 滑道:用管材或槽型材料制成,呈坡型铺设或架设在地面上的引导滑车滑行的装置 。”

通过对比《游乐设施术语》相关概念, 玻璃栈道滑道、吊桥、观景平台、水滑梯系列的滑道等项目,应当属于游乐设施 ,至于是否属于大型游乐设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是游乐设施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参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注:本规定已被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的相关规定:

1.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 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 游乐设施 、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2.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3.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新建 或者改建 危险性较大的 游艺机和 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这里没有区分是大型游乐设施还是小型游乐设施;(2)游乐设施均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监管。

有读者会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不是已经废止吗?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 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五条的规定:“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只监管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上没有的游乐设施是否就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

三是玻璃栈道难道不是游乐设施?即使它没有纳入特种设备名录,难道它不与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业务不相近吗?

玻璃栈道滑道、吊桥、观景平台、水滑梯系列的滑道等游乐项目在设备设计制造上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例如水滑梯系列的滑道。无论是传统的玻璃钢、不锈钢等材质,还是玻璃、陶瓷、水泥等材料做成的水滑梯系列的滑道,这些除了滑道的材料制成不同外,其他特征跟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水上游乐设施并无本质上区别 ,且现有的用玻璃、水泥等材质制成的水滑梯参数更高(依陡峭的山势而建立,高度更高、速度更大),难道其 危险性 甚至远不比传统意义上的 水上游乐设施 更大?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参数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四是悬崖秋千纳入特种设备迈出了实质性一步,玻璃栈道还会远吗?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悬崖秋千”乘客受伤事件。为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将“悬崖秋千”纳入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将“悬崖秋千”设备纳入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并组织开展“悬崖秋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据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组织了相关机构对此类设施进行了专题研究。经研究,“悬崖秋千”设备运动特点及结构型式与大型游乐设施近似,且设备风险程度较高,安全监管必要性较大,因而拟将“悬崖秋千”设备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管。

关于对玻璃桡道安全监管部门分工有关内容的疑惑

五新兴态业务相近的管理原则,就这么难懂吗?

玻璃栈道承载 交通功能和特种设备 功能,属于 高风险游乐设施。

1.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新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 新兴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 业务相近 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2.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五)依法指导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配合相关部门 组织开展旅游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协调相关部门 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难道玻璃栈桥这项业务与水上游乐设施、高风险旅游项目特种业务不相近吗?文旅部门牵头负责合适吗?怎么就揣着明白装糊涂?充其量也就是配合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