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后,一般立案庭会给申请执行人发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表,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自己知道的财产情况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不少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了解,无法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此时,就必须借助于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或者执行法官的主动调查才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那么,法院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哪些具体财产信息呢?

一、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查控系统能够查询到的财产情况
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会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国有银行的全部银行卡卡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地方性银行的银行卡号、微信及支付宝内的余额、全国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情况、保险购买情况、婚姻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工商登记情况。
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案件可能会被终本。这里的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在法院主动调查层面的调查结束。当然,除了上述系统查询的财产外,法院执行法官一般会去当地公积金中心调取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如被执行人在外地,需前往当地查询其居住地的房产信息;如被执行人在本地,需前往居住地社区或者村委会调查了解其财产信息。
二、依据当事人身份不同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同
1、公务员、事业单位、教师等有固定工作的被执行人。这些人员因工作固定,工资收入也比较很稳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执行。比如可直接扣划其工资、绩效奖金、公积金等;即使数额较大,分期履行也能够确保执行完毕。另即便上述人员退休,仍可执行其退休工资。
2、私营企业主:这类人员需要法院执行法官去工商登记部门、营业场所等地去现场调查其经营状况及收入来源、通过营收明细确定财产情况
3、挂靠建筑企业的个人。因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较为混乱,该类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法院执行局比较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可申请法院向与工程有关的相关企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前冻结应发工程款。必须指出的是,因建筑领域的个人施工,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等各种情形,故强烈建议,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要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工程款时,务必要求法院向发包方、承包方以及个人挂靠的企业都发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才能确保万无一失。实践中,真的有不少申请执行人,仅申请法院向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果后面具体法院在审理工程款案件时,发现发包方并不欠付工程款或者承包方与个人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进而导致承包方或者被挂靠企业拿到工程款后,因法院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钱直接由被执行人领走。最后,申请执行人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4、年满60周岁无任何收入来源的被执行人。这类人员政府会定期向其社保卡中打入相应的资金,此时,可根据案件情况在预留维持基本生活必要的生活费的情况下,执行部分款项。
5、房屋即将*迁拆**人作为被执行人。此时,房屋虽尚未*迁拆**,但即将被*迁拆**,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将该信息提交给法院的执行法官。一般执行法官会与房屋*迁拆**办联系,并向具体负责*迁拆**事宜以及*迁拆**款发放的单位或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遇到执行*迁拆**款的案件,务必申请法院执行法官向涉及负责*迁拆**相关事宜的单位都发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践中,*迁拆**事宜牵涉部门较多,且职权对内可能有分工,但对外并非直接看到的那样,也许你发给一个单位,那个单位签收并同意了,但最后你会发现执行款还是被人领走了。等你事后去查才发现,原来发送协助执行的单位并不具体负责*迁拆**款发放。很多申请执行人吃过这种亏,所以建议就是能发的都申请让发一份。
6、调查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在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正常来看是不能直接调查其配偶的财产,但是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可以请求法院调查其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分割的条款,如果存在虚假离婚或者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配偶,情节严重的可向拒执罪靠拢。
当然上述所罗列的财产信息并不能包括全部执行案件的财产情况,具体到个案仍要具体分析,且以上仅是针对个人财产状况的查询。而事件中,被执行人也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等,后面有机会结合具体个案来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