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厘清百万货款去向还网红清白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陈贝

“感谢您帮我洗刷了冤屈!”10月11日,网红小青(化名)接到了前来回访的承办法官钱嫚的电话,一个劲地表示感谢。原来,在一次直播带货之后,在回款给销售公司的过程中,被销售公司误认为将其中的100多万的货款占为己有。

任凭小青如何解释,对方一直不肯相信。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网红告上了法庭。后经法官细心审理调查,发现这100万货款居然被中间人“截胡”,判决要求中间人退还货款。

法官厘清百万货款去向还网红清白

100多万货款不知去向 网红被告席上喊冤

原告李俊(化名)是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2020年5月,李俊所经营的业务中有一批珠宝需要进行网络直播销售。

中间人孙斌(化名)得知消息后,向李俊表示可以联系网红小青进行直播带货。于是,孙斌和小青就销售的时间、方式和劳动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

6月5日至6月6日期间,小青和另一名网红一同在“快手”平台上进行了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的珠宝专场的直播销售活动。期间,观看直播并下单购买的客户直接在小青的快手店铺下单,相应的货款均暂存于小青快手店铺的收款账户中。

事后经过法院调查认定,此次直播带货的销售额为436多万元。而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收到网红小青和中间人孙斌的转账331多万元。尚有105多万的货款去向不明。

为此,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多次向小青催要货款,但小青表示货款已经全部转出,不存在私自占有。在协商无果之下,2021年12月,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一纸诉状将小青和孙斌告上了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青退还105多万元的货款。

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主张被告孙斌系被告小青的员工或代理人,故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应与被告小青之间直接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应由被告小青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被告孙斌系获利主体,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小青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她认为,自己并非本此案适格被告,孙斌并非小青雇员。此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与小青之间并无口头委托合同,无任何口头约定,也未通过电话、进行网络聊天或见面,也未约定收到货三天后全部支付给原告。

此外,小青还认为,她已将全部销售款转给了其委托人孙斌,且货款数额也是经过她与孙斌多次对账确认。她与原告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欠货款也不应由自己偿还。

法官抽丝剥茧 破解“无合同”难题

“由于涉事三方之间均未订立书面合同,给我们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承办法官钱嫚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要判断被告小青、孙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就该首先厘清原告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与被告孙斌以及被告小青之间的法律关系。

钱嫚介绍,纵观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并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孙斌系该网红的员工或代理人。

本案应属于原告作为直播营销公司,通过中间人孙斌的居间介绍,促成了该网红为原告进行直播带货的雇佣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再由原告向该网红支付佣金。网红主播是为第三方卖货,只对商品进行推广并提供购买方式,并不对所推介的商品拥有所有权,故在收取货款后无权占有,应全部转给原告。而孙斌通过介绍业务获得了相应收益并在双方之间代收代付了部分款项。

“现该网红主播已将货款转给了原告或孙斌,不应再承担责任,孙斌未将其无权占有的全部款项转交给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嫚说。

7月份,东西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新媒体电子商务公司支付105多万元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了原告对网红小青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孙斌并未出庭。目前,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近年来,网红、明星直播带货的新型营销方式得到迅猛发展,同时也滋生了不少经济乱象。由于准入门槛相对较低、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等原因,直播带货行业出现了各类侵权和合同纠纷。

钱嫚建议,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涉事方最好还是能够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由于异地等原因,无法当面签订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双方的协商过程的聊天记录。“在聊天中一定要尽可能地明确带货的时间、方式、金额、报酬等关键要素。”

除此之外,涉事方的资金往来一定要做到留底留痕。并且,在转账最好在备注或附言中说明资金的用途。“这些在法庭上都将是有力的证据。”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载下**“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