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仁显实习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现如今
各大平台充斥着许多 “种草好文”
比如: 《熬夜人缓解焦虑必备!》
《熬夜*党**坚持打卡内服的28天!》
《终于把皮肤养好了!》
虽然有些文章是单纯分享好用的物品
但有些文章不像表现出来的如此 “单纯”
虽然没有做任何标识
却在 “种草” 的过程中暗搓搓地推广产品
让人猝不及防。

2023年5月1日生效的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互联网广告指: “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依照上述规定,无论“种草软文”的内容再“软”,只要其内容本质上是在“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该“软文”内容就存在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也就是说,“种草软文”如果是进行商品推广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该文章属于“广告”。
此外,依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商品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发布广告;
反之,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时,也 “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因此,品牌方在选择广告方式时,也要结合自身产品特点,谨慎选择“种草软文”这一宣传方式;各平台博主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也要注意方式和内容标识,避免违反《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