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被侵案涉案人员王某文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行政拘留,这是顶格的行政拘留期限。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其他严重情节。表明王某文事实“强制猥亵行为”事实客观存在,只不过违法情节危害程度达不到犯罪的标准。王某文并未因检察院不逮捕决定而洗白,反而证实其确实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嫌犯王某文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不批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前,检察院对王某文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逮捕。一些人对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大做文章,鼓吹王某文被诬陷。十分荒唐,也是对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全文的错误解读,检察院明确王某文“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所以未逮捕。一些媒体单方面采访王某文辩护人夸大王某文不构成犯罪决定是对受害者权益严重侵犯,也是对司法机关决定和法律的严重误读!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的无视。
猥亵行为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就是“流氓”行为或流氓罪。只不过“流氓罪”过于笼统,是个口袋罪,所以《刑法》第一次大修改时取消了流氓罪,《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对应取消了“流氓行为”。

检察院既然认定王某文“实施强制猥亵行为”为何又说其不构成犯罪呢?正确的解读是,王某文强制猥亵行为事实证据成立,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做出的认定。并非王某文妻子和辩护律师所说的周某主动*引勾**,撒谎诬陷。一些媒体和网民不懂法对检察院不逮捕决定做了夸大解释。忽略了检察院对某文“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政专**的政权和*翻推**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些人对王某文妻子网文过于相信,加上检察院不逮捕决定,因而就产生周某诬陷的奇葩观点。检察院对王某文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是肯定的,加上公安机关以王某文实施猥亵他人行为,情节严重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明确的告诉公众,王某文妻子的文章很多内容不实,周某主动之说根本站不住脚。有检察院对实施王某文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和公安机关对其15天拘留的处罚,周某起诉王某文妻子民事侵犯名誉权肯定是可以胜诉的。
关于办案机关是否受到阿里巴巴集团的影响,笔者认为公众关注度这么高的事件,大家还是要相信法律,相信办案机构公正,正义。
一些网民始终拿周某网上控诉文章说事,文章当时为何没提张某,为何主动为张某开门,为何将*裤内**被拿走嫁接到王某文头上。这种观点很幼稚,也是不懂法律程序。周某网上发文的时间,已经向公安机关对王某文和张某分别报警,发起控告。周某向公安机关做了事实真相的如实陈述,并不存在法律上撒谎。

至于后来网上文章,那是作为受害者在较长时间未得到公安机关明确的案件进展情况后,为了取得公众关注和支持对案件事实作了有利于保护自身的表述,但,由于其报案在先,并未对公安机关隐瞒张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同意王某文办理房卡等细节问题。周某作为涉嫌被性侵的受害者,在公众场合,出于保护隐私需要,对一些被侵害的细节进行简化描述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相反,那种苛求周某在网文中对被侵害细节描述不够清楚的人,是违反法律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公序良俗的不合理诉求。
假如王某文妻子狡辩所说,周某主动*引勾**,检察院不会做出王某文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给以15天行政拘留。谁撒谎一目了然。那些热衷于指责受害人周某的人该醒醒了!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对王某文处以15天顶格行政拘留,证实王某文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周某没有对公安机关撒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