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存在过错 无需承担还款或赔偿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取盗**QQ号码,骗取号码内好友的信任,进而让其银行汇款,这样的骗术大家早已见怪不怪。随着微信的日益火爆,用户量迅速增加,不少不法分子将“阵地”转移到微信上。因大多数人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故能支出的金钱数额较之使用QQ时更大,且微信好友大部分均为朋友、同事及亲人,许多人更容易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里。那么,当微信被盗,不法分子用之向好友实施诈骗,该微信号的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小陈今年25岁,刚刚大学毕业半年。2月7日晚上,小陈的朋友李某因QQ被盗进行好友申诉,遂叫小陈帮忙提供了验证码。不曾想,祸根就此埋下。
“发200元红包给我,一会还你。”当天晚上11时46分,小陈的微信向好友群发了这样一条消息。有的好友存在质疑或是没有回复,小陈的微信又陆续向好友发送了消息。因平常与小陈关系还不错,且认为小陈为人较好,小叶等人未经打电话核实便给小陈转了200元。
次日,当不少朋友打电话询问时,小陈才得知自己微信被盗,便群发短信以及微信给好友告知自己微信被盗切勿转账,并及时向腾讯方申诉。然而,已经有10余名好友被骗。
律师说法:
微信主人无需担责
*子骗**利用微信进行诈骗,微信主人是否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
许律师说:第一,小陈客观上并没有向相关受骗者借款的意思表示,其与相关受骗者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第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看小陈在这起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小陈作为微信号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但是网络黑客、*号盗**者普遍存在,小陈作为一个普通网民,对此防不胜防。在得知微信被盗用来实施诈骗后,小陈也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了损害事件继续发生,所以其不存在过错。再者,网上聊天是一个虚拟的系统,使用者有责任去分辨对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在发生经济往来时更应保持警惕性。如没有进一步确认身份和信息,就直接给对方汇款,受骗者自身存在过失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因此,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小陈不需要承担还款或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若遇“借钱” 审慎核实
微信的普及在为人们提供便捷沟通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途径。遇见类似情况,微信用户一定要提高警惕,通过打电话求证等渠道与借款人取得联络进行核实,也可以进行细节问题盘问,一般*子骗**的话会破绽百出。如果涉及财物损失,立即与腾讯公司或警方联系;如果是QQ被盗,导致微信出现不安全状况,应立即通过申诉先取回QQ号。同时,在使用微信时,不要轻易点开不明网址的链接,避免落入*子骗**设计好的圈套中。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