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退出p2p (北京p2p网贷机构清退名单)

网贷平台退出p2p,北京p2p网贷机构清退名单

近日,我们看到北京的一家网贷平台称,自己在2020年已经退出了P2P业务了,关于受害者在2021年发布的文章中提及的遭受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侵害受害者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们的商誉权了。

我们在这家网贷平台提供的投诉证据中仅仅看到了他们提供了在2020年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退出P2P业务的公告,还有一张商标注册证书,网站企业备案截图和一个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该公司的截图,但是,对于文章中涉及到到一些问题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在投诉侵权的内容中他们声称受害者遭受到网络诈骗了,但对于这些自称为其委外的催收机构为何会有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在文章中提及要求该网贷平台公示披露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信息,这些在投诉中都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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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他们投诉的内容的言外之意就是,我们在2020年已经完全退出P2P业务了,在退出之后再没有经营相关业务,在退出之前该网贷平台所做的一切就不应该追究了,受害者在2021年仍然遭受自称其网贷平台委外的催收机构侵害后发布的文章中的内容已经侵害了该网贷平台的商誉权,所以我们投诉这篇文章存在内容不实。

在看到这个投诉内容之后,我感觉到非常的可笑,他们的行为就像以前的侵权行为随着他们退出P2P业务后,侵权责任受害者就不能追究了,而受害者认为,不管过多长时间,也不管这家网贷平台退出不退出P2P业务,他们遭受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伤天害理的侵权行为并不意味着这家网贷平台退出P2P业务就说明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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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网贷平台在投诉中虽然说他们退出P2P业务了,但是对于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只字未提,甚至于还声称这些自称为他们委外的催收机构在他们退出P2P业务之进行催收的都是*子骗**,因为他们在投诉的内容中提及了受害者在2021年受到的带有他们平台名字的催款短信大概率是遇到了网络诈骗行为,但对于受害者曾经借过该网贷平台并还清*款贷**的这种商业隐私信息这些人为何知道,该平台在投诉中只字未提。

值得注意的是,该网贷平台在投诉的内容中还提及了受害者质疑其涉及到非法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他们认为受害者在文章中的质疑侵害了他们的商誉权,但对于受害者在其网贷平台借款逾期后,他们的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等关联联系人为何遭受到自称为该网贷平台委外催收机构的恶意骚扰,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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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多名该网贷平台的受害者表示,这些“身份不明”人员在催债的过程中并没有提及其他以外的银行账户,只是要求受害者通过该网贷平台APP客户端进行偿还债务,而这些“身份不明”人员也是为了让受害者尽快履行这项义务,通过很多的非正常手段,其中包括了手机轰炸、短信轰炸等行为。

所以说,我认为这家网贷平台的投诉并不合理也证据不足,因为他们至今没有承认在他们退出P2P业务之前犯的错,而且还可笑的认为,在他们没有退出P2P业务之前的所作所为不用承认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在他们退出P2P业务之后,受害者就不应该追究了,这完全是建立在“不对等”基础上的一种想法,这种投诉简直是荒唐可笑,但文章还是被删除了,我们也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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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人士认为,该网贷平台的投诉行为并不足以支撑其投诉的理由,而且对于文章的内容他们提交的证据不足,甚至于在投诉的内容中存在明显的逃避嫌疑,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我们也曾多次接触该网贷平台的受害者,也曾亲自体验了自称为该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的所作所为,说实话,在我们体验之后我们只有一种感觉就是感觉到非常的惊讶,甚至也可以说这些自称为该网贷平台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的“人性”已经颠覆了我们的认知。

其实,在该网贷平台退出P2P业务之后,他们在退出之前的责任并不能免除,因为他们在主观上的行为已经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受害者的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等关联人士知悉,并通过电话短信等通讯工具实施了*辱侮**、*谤诽**等行为,从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说清楚,所谓*辱侮**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而这个行为的产生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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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其行为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辱侮**(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谤诽**(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值得一提的是,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