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中家庭直系亲属身份关系刍议

文/李律

编辑/李律

前言

唐朝时期,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关系融洽。能有如此盛况是因为“法律”的存在, 被称为 “法典之王” 的《唐律疏议》, 便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繁荣昌盛的社会,也对当代人的观念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唐朝的婚姻、家庭,除了与前朝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唐代法律中家庭直系亲属身份关系刍议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家族内部地位 ,分别从 家族和家庭 两个不同概念进行解析。

“家庭”这个说法, 起源于西周时期的父权制 ,在家族的规矩中, 宗子掌握着财政大权 同时也是家族中重要事情的策划人 比如婚礼、葬礼等等 。而在 “家族” 之中,则是有一位 族长 他起着掌管祭祀,处理族中争端的作用。 比宗子的权利要小上许多, 而且族长没有自己的财产 ,家族中的各个家庭也都是独立的, 家庭中的事情,都是家中长辈自己处理,族长并不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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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属于一起生活的亲属团体, 它的范围相对于 家族 来说比较小 ,具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父家长型的家,也就是 直系亲人同居共财 ,另一种就是复合型的家, 也就是旁系亲人同居共财

男性与其他直系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非常传统的男性至上,所以在婚姻和家庭中,女人永远都是男人的附属品, 这些都可以从文学作品中得到印证。 就像 《韩非子·忠孝》 中所说的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 在唐朝,男女之间的感情也是这样。 夫为妇天,尚无再醮 妇人从夫,无自专之道 夫者,妻之天也 等,在 《唐律》 中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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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中,男女关系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对男女的规范上,即 “夫犯妻”从“少” “妻犯夫”从“多” 夫妇之间互相殴打,刑罚一样 妻子殴打丈夫,惩罚较重,丈夫殴打妻子,惩罚则轻一些。 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死者,斩,过失*伤杀**者,各减二等”。“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过失杀者,各勿论。”

很显然,女人的身份比男人低,仅仅相当于丈夫的卑幼。除此之外, 丈夫对于自己的老婆享有完全的权力。但有一点,那就是不允许丈夫出卖自己的妻子 ,在 《和亲条例》 中,有一条明确的规定: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两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 但在唐代晚期,由于灾荒和战乱的原因,人们对女性的买卖并不能完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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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通鉴》记载,唐朝乾符年间 :“凡有贡赋和三司之款者,各州县皆有其所需,其所取者,皆为其所用。”

唐朝有 “七出”、“义离”和“和离” 三种不同的离婚方式,七出是最普遍的一种,可以在丈夫单方面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解除婚约。 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姨母,多言,偷盗,妒忌,多病。按照常识,七出中的妇孺不能单独归咎于妻 ,但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每个时代都会诞生一些特殊的 “体系” ,七出能在唐朝诞生是有缘由的。

在中国古代,“家”与“国”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而“家”又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构成。 因此,一个国家要想实现 “家” 长期繁荣 ,必须要把这个“国”字放在“家”上。七出制度在家庭伦理、宗庙祭祀和家族财产分配上均以家族的福利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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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法上,为父服斩衰为母仅服齐衰为祖父母服齐衰 ,但是, 在法律上 ,祖父母和孙子女的关系,可以参照父母和孩子, 这是一种完全顺从和被顺从关系。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 男子在家族中占有绝对优势 ,他们可以随意惩罚女方,女方只有服从自己的夫君,但在唐朝时期, 由于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男子统治也遭到了一定程度冲击。

女性与其他直系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

唐朝女性的社会地位比前几个时期都要高,就连武则天这位一国之君都是女性。这主要是因为: 唐朝是一个多元文化的时代 ,儒释道思想在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佛教提倡 “众生平等” ,而道教则提倡 “人格解放” ,有助于摆脱儒教 对女性的 “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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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政治上看, 唐朝正处在一个世家大族没落与瓦解的时期 。与之相应,选拔官员的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平民家庭官员开始出现在社会上。 他们对平民百姓的苦难表示同情, 从而使唐朝的政治走向了一个更加宽松的发展道路。 正是在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中, 女性们敢于去追逐自我的解放。

最后, 由于受到胡人风俗的影响 ,唐朝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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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汉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婚姻是很常见的 ,比如唐世祖的 独孤氏 窦氏 、太宗的长孙氏, 都是被汉化的胡人。 胡人给 传统礼仪束缚下的汉族带来了生机 ,胡风对唐朝的社会习俗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例如,在女性服装上,开始出现了类似于少数民族,但却被传统礼仪认为是 “不雅” 的露胸细袖衣裳。 这种开明的社会氛围,使得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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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尽管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但由于受到 伦理道德的约束 其个人在家中的位置始终无法获得彻底解放。 作为一个女人,她更多的是以自己的责任为准则。女性对其丈夫的责任主要有两种: 贞操义务和同居义务 唐律中的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就是对这两条刑期的最好诠释。

在这种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女性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这一点体现在 女性对 “离婚” 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正如前面提到的,唐朝的离婚以七出为主,但因为唐朝的婚姻制度深受胡俗的影响。和离,也就是现在所说的 “协议离婚” ,非常流行,而且在某种意义上, 女性的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比如,在《唐律》中,可以要求离婚的条件是 丈夫殴打妻子的亲人,丈夫杀死妻子的亲人, 丈夫强奸妻家女眷 ,以及还规定“ 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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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时期,以妻子为主要代表的离异事件多有发生,例如 唐初刘寂,他的妻子夏侯夫人,因为她的父亲已经瞎了,所以她坚持要和刘寂离婚,以便回到家中伺候年迈的母亲。中唐时期的杨志坚, 家庭贫困 其妻王氏执意要与其离,当时的县令严正廷,虽觉其行为不妥,仍裁定与其离。

女性为寻求更好的生活而单方面的离婚,在被 “三从四德” 所束缚的中国古代,几乎是无法想像的, 但在唐朝却发生了这样的情况 可见女性在这个时代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遗孀有权再次结婚 因为在唐朝, 人们对于贞节的重视程度较低 ,因此,在唐朝, 守寡的女性在守孝结束后,可以再次结婚。 以王妃来说,唐朝一共有 211位公主 ,可查到的 出嫁的有123位 再嫁的有24位 其中还有三次嫁人的 上流社会都是这样 ,普通人更不会以 “从一而终” 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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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年间,唐太宗发布了一道 《劝人再嫁的旨意》 ,其中明确指出 :“男二十岁,女十五岁,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制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妇合。” 这一制度的实行,既受当时民风松散的作用,也与提高赋税有关。唐朝的赋税制度采用了 租调庸制度 ,同时,政府还对一些人进行了免征, 包括了寡妇和小妾,所以,鼓励她们改嫁也是一种增税的手段。

唐朝的律法, 也很重视丧偶女性的权利 如果妻子想要为亡夫守志, 除非是最亲近的长辈,否则任何人都不能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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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有一条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 南宋著名学者朱熹就曾直言不讳地说过 “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

唐朝之后,宋朝教育更加注重对肉体的束缚,这个时候,男人心中的 “处女情结” 逐步被加强。 而裹脚等破坏肉体的恶俗行为也开始出现,以此来取悦男人。这又从侧面证明了唐朝女性的社会地位, 达到了历史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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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 女性在家中的作用也随之增强 。高宗上元三年武则天上书"子父在三年",是唐朝女性地位上升的一个主要象征。以前,父亲在时, 儿子只为母亲服孝一年 父亲去世时,儿子为母亲服孝三年。 从那时起,家长在孝服上享受正式的同等待遇。

母亲对子女的权力是在其死亡之后才产生的,正如前面所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实际上是 “夫妇一人” 的婚姻,其子女的教育权和惩戒权都是由其父亲代替其本人来行使的。 若父在母之前过世,则上述权益自然会转嫁给守寡的母。 丧偶母亲对其孩子的权力基本上包括,丧偶母亲有教育、惩戒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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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母亲受教育的权利一直延续至今,其中以 “孟母三迁” 为代表的思想最为人熟知。唐朝科举制度十分发达, “学而优则仕” 成为了各个阶级进入人室的主要途径,所以,在唐朝,注重学习的氛围非常浓厚。 在父亲去世之后,这个沉重的担子落在了母亲身上。

《新唐》 《旧唐》《列女传》 中,关于寡妇抚养孩子的例子很多。例如 ,泗州总督董昌龄“受训于母”,其父英年早逝。 一个寡妇母亲,不但有教养孩子的权力,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她甚至有惩罚孩子的权力,若是她以不孝之名, 请求衙门将孩子杀了,衙门也不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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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而言之,在唐朝,虽然在家族中,直系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并没有脱离男尊女卑的格局。 但随着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她们在家族中的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而这一切都与唐朝的开明以及统治者相对放松的统治风格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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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

【2】史念海《中国通史:第六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

【3】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下)

【4】徐连达《唐朝文化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