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公司出现企业信用的“红色信号”时,我们不仅可以查询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记录,还可以查看其是否存在 经营异常 、 税务处罚 或 欠税公告等不良经营信息 。

一起来看看这三个名词背后值得关注的信息都有哪些~
【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可知其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通常,被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 主要有四条:
1、 未 按照规定期限 公示年报;
2、 未 在工商部门规定下 公示企业信息;
3、企业 公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
4、所 登记的场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法条依据如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当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异常信息会被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 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官网统一公示 。列入决定中会显示 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

除此之外,企业在日后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会被依法限制或禁入。同时, 企业法人 、 负责人在银行信贷 、 投融资 、 合同签订、海关签证,以及企业外籍人员工作证件等都会受到信用约束机制的影响 。
想要移出企业异常名录 要怎么做呢?
企业可以根据如下规定,申请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
1、被列入的企业,在 三年内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履行公示义务 ,可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
2、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可以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在公示后可以申请移出。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可以在 更正真实信息后申请移出 。
4、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可以 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重新取得联系 的,即可申请移出。
法条依据如下: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 ,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移出 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税务处罚】
以 信用中国为例 ,查询某企业后,若有显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图样,则可以在 【税收违法黑名单】 中看到 案件性质、主要违法事实等 有关处罚的详细信息。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即 不同的违法事实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 和 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 ,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因此根据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分类,一般可以分为申戒罚、财产罚、能力罚 ,其主要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1、申戒罚
申诫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给予的谴责和警戒。主要形式为警告和通报批评。该处罚规定,受罚者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只进行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给予违法者的声誉受损的处罚 。
税务处罚相关依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被处罚人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处罚。 主要表现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财产罚适用的条件: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或者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税务处罚相关依据: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 第六十条至第七十四条 ,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 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 的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主要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处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解,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3、能力罚
能力罚是指 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项行为能力的制裁 。既可以针对个人,也可以针对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主要有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
税务处罚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五)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税务刑事处罚】
税务刑事处罚是指,享有刑事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税收刑事法律规范的,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制裁的行为。 涉税犯罪的刑罚主要有:拘役、判处徒刑、罚金、没收财产 。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2、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 欠税公告 】
欠税公告是指 税务机关于每月征收期结束后10日内向社会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即公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 。
以 企通查 的查询页面为例,可以看到 法定代表人、纳税人识别号、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当前欠税余额等信息 。

制度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文件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另外,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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