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详细解读 (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文速览:什么是不良*款贷**转让制度?

作者:包玮 上海问道有 诚律师事务所

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领域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不良资产的尽调及处置,金融借款案件的诉讼与执行等。专业领域:不良资产尽调与处置、金融借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破产清算、刑事控告与辩护、票据纠纷等。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不同,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清收、核销、资产转让、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等。今年受疫情及宏观经济下滑的双重影响,银行不良资产加速暴露,近五年的商业银行不良*款贷**余额和不良*款贷**率呈现“双升”趋势,不良*款贷**余额翻了一番。总体来看,商业银行个金不良资产余额呈现上升趋势,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种趋势。在众多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中,“不良资产转让”这一方式构成了整个不良资产市场的半壁江山,随着今年疫情下颁布的新规,银行不良*款贷**的监管规定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对市场的影响也愈深。本文拟就不良*款贷**转让制度的核心内容与最新的监管规定相梳理,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不良*款贷**?

不良*款贷**,指的是通俗意义上的银行的“呆账,坏账”,是银行业管理部门对特定*款贷**的专门称呼。最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在《*款贷**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推行*款贷**五级分类制,即“评估银行*款贷**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把*款贷**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款贷**”,此后*款贷**五级分类制得到全面推行。由不良*款贷**项下的债权,抵押权,抵押资产等等,构成了不良资产的主架构。

二、为什么要将不良*款贷**转让?

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款贷**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是最快的回笼资金,减少损失的方式之一。银行将不良*款贷**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三、不良*款贷**转让制度的核心有哪些?

不良*款贷**的转让,实质是债权的转让,除了受到民法上对债权转让的约束和调整之外,更多地是适用监管机关制定的特殊转让规则,司法机关亦通过发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方式对于转让过程中的规则适用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要依法,也要依规。

不良*款贷**转让的核心规定,是2012年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规定是不良资产转让制度的基础。不良资产转让制度的核心规则有以下几点:

(一)区别对待资产的单户转让与批量转让

所谓单户与批量的区别,在于转让的户数不同,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10户界分了单户转让与批量转让,不足10户/项的是单户转让,10户/项以上是批量转让。201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公布云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将10户的标准降低为了3户,即目前3户以上是批量,3户以下是单户。

而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批量资产转让的监管规定较为完备和齐全,《管理办法》对不良*款贷**转让范围、转让程序、转让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而不良*款贷**单户转让则没有可与直接适用的监管规定,只能参照适用相关规定。

(二)明确“5+1”条禁止性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除了“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的兜底性规定之外,另有五种资产禁止批量转让,分别是: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2、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3、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4、个人*款贷**(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款贷**、购车*款贷**、教育助学*款贷**、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款贷**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款贷**);

5、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特别关注的是对于个人*款贷**的转让规定。法规规定不得批量转让个贷不良资产,但并未明确非批量的转让是否允许,对法规的解释出现争议,而在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为规避这项规定,卡着批量转让的数量,将批量的个贷不良资产拆组成小包转让,比如批量转让数量规定为10户及以上时,拆成9户一包上千个包转让,当批量转让数量的规定变为3户及以上时,拆成2户一包上千个包转让,虽然监管机构没有进一步修改或发布相关规定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也没有公开进行解释,但却用实际处罚进行了最强有力的回复,先后有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因为违规批量转让个贷受罚,表明了监管机构对个贷批量转让的严厉禁止态度。

(三)批量转让资产的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

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良*款贷**转让中的受让方资格存在诸多的限制。根据《管理办法》,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此处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指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批量转让的受让方限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受让不良*款贷**,而对于单户转让原则上可以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进行转让。

以上三条规定构成了近年来不良*款贷**转让制度的核心规则,围绕着“哪些可以批量转让,哪些可以换种形式批量转让?”的争议始终未曾停歇。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内容是什么,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详细解读

四、最新的监管政策有哪些?

2020年6月,,银保监会颁布了《关于开展不良*款贷**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银行不良*款贷**转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此次参与试点的银行包括6大行和12家股份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二)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款贷**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款贷**。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本省区域内的银行不良*款贷**,今后根据情况及市场需求等逐家放开地域限制。

(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的对公不良*款贷**。

(五)参与试点的个人*款贷**范围包括:个人消费*款贷**、住房按揭*款贷**、汽车消费*款贷**、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性*款贷**。

(六)以下几类不良*款贷**禁止转让: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款贷**、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款贷**、国防军工等设计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款贷**;

2、精准扶贫*款贷**、“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款贷**等政策性、导向性*款贷**;

3、虚假个人*款贷**、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案件的个人*款贷**、个人教育助学*款贷**、银行员工及亲属在本行的*款贷**;

4、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款贷**;

(七)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款贷**,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八)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款贷**,只能采取自行清收、委托专业团队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

(九)不良*款贷**转让后,债务人的银行征信记录变更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根据债权后续清收处置情况决定是否清除或变更不良征信记录。

(十)所有试点单户对公转让和批量个贷不良转让都需要强制登记在银登中心,银登制定不良*款贷**转让试点业务规则,具体承担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和市场监测等工作。主要是为了不良转让的阳光化平台化,所有信息包括转让底层资产的详细债权信息都随时可查。

试点政策反映出监管部门正在加速化推动不良*款贷**转让工作,最值得关注的是对个人不良*款贷**的突破性规定。

个人不良资产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处置意愿进一步增强。随着批量个人不良*款贷**转让试点方案正式实施后,资产公司将可以开展个金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并且未来有望放开地域限制,市场空间进一步扩大。

个人不良资产的特性是单笔金额小、处置起来较为复杂,试点方案也规定了资产受让方不得对外转让和有*力暴**催收行为,如何对资产进行估值定价、如何合规高效处置不良、如何与外部机构共同合作等问题,将面临新的挑战与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