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历程 (民警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本法使用范围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禁品违**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以典型案例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基本案情

2017年间,被告人宋某成成立云浮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招揽被告人宋某臣、尤某国、张某光、吴某、吕某庆等一伙东北籍人员作为员工,拉拢云浮籍人员被告人陈某龙作为业务介绍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至2018年间,长期经营非法放贷和替人收债业务,牟取非法利益。

2017年至2018年间,该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招揽生意,在借贷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设套引诱被害人借款并签订内容留空的金额虚高合同后,随意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被害人被肆意认定违约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借机向被害人收取高额违约金,诱骗被害人再次签订借款合同,以后账还前账的方式平账转单,垒高被害人债务,骗取被害人财物,随后通过采取*力暴**、软*力暴**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

在接受他人委托实施催收过程中,多次实施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一些被害人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家庭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不东躲*藏西**,内心遭受恐惧、恐慌,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区法院审理认为,以宋某成等人形成的违法犯罪团伙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所犯的罪行判处宋某成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其他各成员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开出“低利息”“*抵押无**”等优惠条件,放款后肆意认定违约套牢借款人,通过恐吓借款人,最后以*力暴**手段侵占财产。上述案例中,宋某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力暴**、软*力暴**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债,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组织犯罪。近年来,区法院持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犯罪团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