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法动态】网购合同是否能“替”别人起诉

近年来,由于我国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加上互联网金融支付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网络购物凭借其的价格上的优势以及便捷性,在我国消费领域迅速崛起。网络购物走进千家万户给老百姓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由于网络购物合同在订立时具有天然的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而带来诸多法律风险。随着大量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流向人民法院,通过分析这一类型纠纷的特点及成因,我们可以探索此类纠纷解决途径和风险规避机制,推动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案情介绍

案情于某在天猫商城某家店铺购买69台空调,为了凑店铺的满减活动,分别用自己的淘宝账户、其丈夫的淘宝账户、其婆婆的淘宝账户下单,并用各自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店铺一直未发货并要求于某撤销订单,于某将店铺告上法庭。店铺认为,三个订单分别对应于某、于某的丈夫、于某的婆婆的账户,于某不能代替其丈夫、婆婆起诉。

案件分析

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于某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根据庭审中于某的现场操作以及于某丈夫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于某可以登录三个账号进行操作,虽然三个淘宝ID账号分别对应的是于某、于某丈夫、于某婆婆,但于某丈夫及于某婆婆的账户均由于某丈夫实际注册并使用,且于某丈夫同意于某使用他们名下淘宝账号,结合涉案三笔订单下单时间,能够说明该三笔订单是由于某一人进行操作,且三笔订单的收货人均为于某,三笔订单的付款是用于某及于某丈夫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二人系夫妻关系,支付所用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于某系涉案三个淘宝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故三笔订单所涉及的三个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于某与店铺签订,故于某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