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罗翔老师曾戏谑说,所有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特别是三年疫情,让许多人陷入财务危机,急于寻求赚钱方法,一着不慎,就会落入陷阱。据说把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就能轻松拿钱?可能你已经沦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工具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称为“帮信罪”,是《刑法》第287条之规定,它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有人明知故犯拿它赚钱,有人无知以为天上掉馅饼,但不少司法案件已为我们昭示其中圈套。

朱某利用银行卡帮信罪案
(2021)苏0591刑初247号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朱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至苏州工业园区等地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等各类银行卡11张及U盾、手机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之后他人利用这些卡片对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用上述银行卡中的6张银行卡结算诈骗钱款金额达人民币330064.25元。最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分析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之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认定为帮信罪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可见,不仅银行卡,像带有支付功能的账户诸如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平台账号也是不能随意出售出借的。
本案中,朱某的动机即是典型的赚快钱心理,其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办理多张银行卡予以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更是影响金融经济秩序。办理银行卡看似是合法行为,但一次性办理多张已是异常举动,买卖银行账户更是违法行为,念头上的逐步松懈非常容易使人滑入犯罪的深渊。本案上游犯罪是诈骗罪,但帮助“收购”“出售”等行为已经在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确立为单独的罪名,不是诈骗罪的帮助行为,若不小心容易触及红线,在日常用卡时切莫因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帮凶。
张某出售银行卡帮助获利案
(2021)京0105刑初1967号
2020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在北京朝阳区等地自己或组织其女友栗某办理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多张实名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利。银行卡涉案金额70余万元人民币,银行卡流水100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泽于2021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用以证明本案存在张某出售银行卡后获利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故意办理银行卡进行出售,并帮助他人非法获利巨额财产,诈骗金额如此巨大,张某和栗某并未构成诈骗罪,其主要原因,还在于二人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存在区别。帮信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通过售卖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及信息获利,与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并无直接关联,其主观目的也并非通过诈骗行为获利,因此其行为仅触犯帮信罪的法益。另外,本案办案机关借助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用以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的存在性,亦成为定罪的有力证据。电子数据存在性司法鉴定,是指包括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形成与关联分析则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特别是在与网络信息相关的新型犯罪的侦查中应用居多。
电信诈骗、洗钱罪极易成为滋生帮信罪的大本营,甚至成为灰色产业链上的一环,造成更广泛的社会危害。对于广大群众来说,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不被犯罪分子利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不要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及相关U盾、卡号等。
二、银行卡丢失或不再使用的,及时挂失、注销,不随意丢弃、买卖,防止被犯罪分子拿去从事犯罪活动。
三、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是违法行为,不要为非法渠道得来的钱财上头,要对于不符合常理的操作要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