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淘宝店财产分割 (离婚了婚前淘宝店铺怎么分)

薛之谦和李雨桐的淘宝店,如果当时要分,作为同居男女朋友,很多财产分割原则也是按照夫妻间的分割原则进行。目前实践中有很多离婚时淘宝店铺分割的案例。高律师查阅相关案例,梳理如下几个问题供大家了解:

一、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所有权?

(一)根据店铺登记的名字、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等因素综合判决归一方所有。

【判决结果】:多方考虑后判决。

【裁判要旨】:对于“东京百宝袋之多样屋”淘宝网店,双方都要求由自己继续经营,因网店登记在被告名下,考虑到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并结合原告参与经营他人网店等情况,本院确定原被告离婚后由被告继续经营。

【案例索引】: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

(二)平均分割,各享有所有权益的50%。

【判决结果】:各享有淘宝商城所有权益的50%

【裁判要旨】:淘宝商城一个(杭州炫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依法应予以平均分割,由双方各占该淘宝商城所有权益的50%比较合理。

【案例索引】: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民一终字第186号

二、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无形价值,从而确定补偿数额?

(一)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价值,法院根据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及淘宝店铺、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补偿数额。

【判决结果】:酌定补偿。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程某某的支付宝余额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价值,被告程某某自2013年年底左右开始从事淘宝店铺经营,并以经营所得为主要收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经营所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收入;且根据被告程某某提供的部分支付宝流水可知,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往来流水频繁,该淘宝店铺有较为稳定的客户源及收入,具有一定的价值;同时,作为淘宝店铺收支端口的支付宝与对应的淘宝店铺具有紧密关联性,支付宝的余额具有时时变动的特性;故本院结合被告程某某经营的淘宝店铺的经营状况及淘宝店铺、支付宝的特性,酌定被告程某某应当补偿原告王某某淘宝店铺价值、支付宝流动资金的相关补偿25000元。

【案例索引】:羌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1056号

(二)双方一致认可确认淘宝店铺的无形价值,依此补偿。

【判决结果】:一致认可。

【裁判要旨】:关于淘宝网店的分割问题,现原、被告均认可浪漫满屋双鱼店的无形价值为300,000元,浪漫双鱼店无价值,考虑到被告肖某一直在经营淘宝网店,为保证网店经营的持续性,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意见,本院认为判决该两个淘宝网店均归被告肖某所有较为适宜,由被告肖某给予原告吴某甲150,000元经济补偿。

【案例索引】: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8号

【类似案例】: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民初字第1579号

(三)目前暂时无法申请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双方合议确认后折价补偿。

【裁判要旨】:李×、王×在淘宝网上经营有网店一家,店铺名称为“承××”,经营项目为珠宝首饰。李×申请对该网店进行价值评估,后原审法院将该评估申请提交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摇号确认评估机构。2015年9月29日,因评估无法做,相关申请被退回。现李×认可其处尚有部分首饰配件,经双方合议确认相关配件价值28万元。经调解,王×同意将淘宝网上的“承××”店铺交由李×继续经营,李×同意就此补偿王×4万元。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6)02民终369号

三、淘宝店铺登记在谁名下对分割是否有影响?

法院对淘宝店铺的分割还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大致意见,故而,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淘宝店铺是否可以分割,还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据不足的,一般均会不予支持,要求其另案诉讼。

(一)店铺登记在女方父亲名下, 在无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予支持分割。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邵某提出淘宝店铺美美国际健XX活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主张。因该店铺登记于吕某父亲名下,故该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邵某所提依法分割从结婚至今,每月5万元的网店盈利的上诉请求,经查,邵某虽提供了淘宝网店截图,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证明邵某所主张的网店盈利状况,故对邵某要求分割网店盈利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该网店及相关经营收益,上诉人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行诉讼解决。

【案例索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辽01民终5577号

(二)店铺已转让给第三人的,另案处理。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另案处理。

【裁判要旨】:对于双方争议的淘宝店,现原告主张已转让给案外人商允国经营,因可能涉及他人的财产权利,故本案对此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被告主张原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兴业银行的账户系与淘宝店支付宝账户绑定,故对该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本案亦不予处理。

【证据材料】:《淘宝店铺转让合同》,主张其已于2012年8月24日将淘宝店账号及货物以12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案外人商允国,并称转让款已花费完毕。赵×1对杨××的陈述不予认可。

【案例索引】: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3130号

四、淘宝店铺注册时间是否影响分割?

(一)婚前注册,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可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现高某甲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曹某注册的淘宝店铺涉及曹某婚前财产,且高某甲未申请对该淘宝店铺的价值进行评估,故对该淘宝店铺的实际价值无法确认,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案处理较妥。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甲主张分割曹某名下的淘宝店铺,但该店铺系曹某于婚前注册,应属于曹某婚前个人财产。高某甲主张该淘宝店铺系双方婚后真正开始运行并产生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高某甲请求分割该淘宝店铺,缺乏依据,因此高某甲要求对该淘宝店铺价值进行评估的申请,本院亦不予准许。关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淘宝店铺的增值部分及其他相关财产,高某甲若有证据,可另行主张。

【案例索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2民终200号

【类似案例】: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451号

(二)婚后取得,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属于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裁判要旨】:关于淘宝网店的分割问题,因浪漫满屋双鱼店及浪漫双鱼店均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开办,无论夫妻双方以何人名义进行登记注册,该店铺的相关权益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索引】: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628号